浅析中西方“义利观”[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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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义利观”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古代“义利观”以儒家、墨家等流派为代表,以“义”为上,强调“义务论”,缺乏权利意识,走“人道”之路,最终导致社会高于个人的社会本位思想。而西方的“义利观”则以功利主义、正义论以及权利学说为代表,偏好于“权利论”,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高于社会。本文通过对比中西方“义利观”的差别,试构建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国的“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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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儒家墨家功利主义正义论
  作者简介:李华坤,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2017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中国古代义利观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不同诸侯国、集团、阶层的政治经济等利害关系的日趋尖锐,义利之辨成为一个重要哲学命题,形成了儒、墨等学派的“义利观”。尽管“义利观”已经历经数年,表述许多,但其含义与现在所理解的一般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义是指人类活动和人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最高准则和应当追求的最高道德价值;利是指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利益和功利。在很多情况下,义可以理解为公利,即公众的利益;利则理解为私利,即个人的利益。义与利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公利与私利的关系。本文则是从这个关系层面来理解义利观的。
  (一)儒家的义利观
  孔子曰:“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豍、“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豎、“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见得思义”�豏、“……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豐、“君子义以为上”�豑。由此可见,孔子并不否定“利”--“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但是认为要先义后利、义以为上、义高于利。
  孟子曰:“富,人之所欲也”�豒、“王何必曰利”�豓、“(生与义)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豔孟子同样并没有否定利,认为道德仁义的培养仰赖与物质条件。同时,一切决策应该以仁义道德作为标准,一切都要出于道义,不能出于利益。当义与利相冲突时,要舍利取义,甚至舍生取义。
  荀子曰:“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豖、“言无常信,行无常贞,惟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豗、“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饶舜,不能去民之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而不剩其所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豘、“见利不思义者,责之以礼,刑之以法”�豙。由此观之,荀子认为义利人均有之,以义为先还是以利为先是区别荣辱的标准,认为要先义后利,重义轻利。同时,荀子的“义”具有丰厚的礼法论色彩:重视客观层面的义,强调群居秩序,进一步讲究社会进步(见利不思义者,责之以礼,刑之以法)�豛。
  总结孔孟荀的义利观,可以归纳出儒家的义利观。儒家在利与义的先后关系上,认为要先义后利,重义轻利,舍利求义,甚至舍生取义。再者儒家并不否定利,主张富民思想,认为仁义道德的培养仰赖于百姓物质生活的充裕,承认私利存在的必要性,并支持在合乎义的情况下关于利的追求。
  (二)墨家的义利观
  在诸子百家中,墨家的利益观与儒家有明显的区别。墨子提倡“兼相爱”与“交相利”结合。墨子说:“我所爱,兼而爱之,我所利,兼而利之”�豜。“兼”即考虑自己又考虑别人,进一步强调利不但不非义,而且主张义利并行,即所谓“义者,利也”。墨家认为义就是利,而利则是公利,即天下国家和百姓之利。义利二者是内在统一的。一方面,天下国家和百姓的利才是义的内容。即凡是能够给天下国家和亿万百姓带来现实利益的,才是义,是道德;反之,则是不义,是不道德,是恶;另一方面,义又是实现天下国家和百姓之利的手段,义可以扶国家、安社稷。换言之,义可以给天下国家和百姓带来现实的利益。总之,墨家把义通约为利,把利规定为公利,从而在公利的基础上,把义利统一起来了。
  二、儒、墨“义利观”对比
  先秦儒家先义后利的义利观是以大一统和封建集权为宗旨的,体现了一种着眼于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它代表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精神,在敦厚民风中起到积极影响。
  与此同时代的墨家强调的则是义利上的统一性、一致性。这是与儒家的区别。墨家认为利即天下国家和百姓之公利,义是整体利益的要求,也是利人的最终目标,这种“兼爱”、“交利”的义利观胸怀博大,打破了阶级、家族本位主义、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影响,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功利主义义利观的萌芽。
  尽管儒家与墨家的义利观有所不同,但是两者也有一致的地方:就是对义的认识上。儒、墨学派都认为公利�豝高于私利,将国家和社会凌驾与个人之上。这正是中国古代义利观上“义”的主体地位的体现。若从义方面进行区别比较,只能说儒家、墨家关于义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已,儒家最为重视,其次是墨家。
  三、西方“义利观”
  (一)西方功利主义
  边沁在《效用主义者》一书中对效用主义下了一个定义:“效用准则系根据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之倾向,来认可或拒绝任何一种行为;我指的是任何一种行为,不仅包括任何私人的行为,亦包括政府的任何方法。”�豞此系指任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该根据这些人所感受到的快乐和痛苦的总量来计算,如果快乐总量大于痛苦总量便是善,西语论文题目,否则便是恶。按照效益准则,道德便是取得了最大限度地快乐总量之行为。为了计算快乐的总量,边沁设计了快乐的计算措施,将快乐的各种因素都计算进去,包括:快乐的强度、延续时间、发生的概率、发生的时间、产生有益后果的概率、产生有害后果的概率、发生的范围等七项以此判断行为的对错。
  弥尔继承并发扬功利主义的理论,但对边沁的思想却做了重大的修正,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的标准。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社会每个人的幸福整体加总得到。社会的幸福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如果增加的社会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较少的倾向大,则符合功利主义的价值选择。
  (二)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将沉寂已久的契约论赋予新意义,作为公正分配的基础,尤其原初立场的提出,罗尔斯认为这是人类唯一真正平等的境界。欲做到公正的分配,必须先将人类拉回到出发点的平等才有可能。而要使人类回到原初立场,罗尔斯提出道德正义感作为人类平等的心理基础,而此点正是罗尔斯与现代自由主义者最为不同的地方。道德正义感在公正分配的问题上,扮演着调和自己对物质追求的欲望与实现社会正义的心理基础之角色。
  而正义论的主要内容,为两个正义准则暨程序正义准则,即为:正义的第一个准则: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这个自由权与人人享有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正义的第二个准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该能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同时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豟
  由此观之,罗尔斯关注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关注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基本的自由权。这是罗尔斯关于个人权利的看法。
  (三)诺齐克的权利学说
  诺齐克与罗尔斯一样将权利问题列为政治哲学的首要问题,但是,他们两人的着眼点却有所不同:罗尔斯关心社会权利之分配,并以正义准则来保证社会权利分配的公正性;诺齐克却认为权利概念是建立于个人主义上的,任何权利都是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并不是对社会权利的分割,国家的功能只是保护个人已经获得的权利,而不是对个人的权利进行再分配。诺齐克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利。国家只能影响于个人权力之外的活动空间,而不是个人享受国家权力之外的活动空间。个人权利决定国家的性质、合法性及其职能,而不是国家的性质、合法性和只能决定个人享受多少权利。

  四、中西方“义利观”异同
  根据对个人、社会何者为先的观点分歧,可以将中西方主流“义利观”归纳如下:
  分类标准社会个人想派别派别派别派别思想派别义式平等论者利主义论者自由主义论者(表格来源:笔者整理)。
  主张“个人高于社会”的主要是西方的思想家:自由主义式平等论者、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社会高于个人”的主要是中国思想家:儒家、墨家以及西方的功利主义思想。
  中国思想家在“个人高于社会”方面的思想论述缺乏代表派别,而是主要集中在“社会高于个人”领域。中国偏好于“义务论”,缺乏权利意识,走“人道”之路,社会高于个人的社会本位思想。
  而西方则偏好于“权利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高于社会,社会、国家的最终目标在于个人。
  五、构建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国“义利观”
  古代中国的“义利观”是以儒家的“义利观”为主流。儒家的“义利观“并不是排斥利益本身,而是以社会凌驾于个人之上,以社会利益排斥个人利益,从而使社会成为了个体的对立面。可悲的是,儒家社会本位主义被封建统治者利用,变成实际上的皇权本位主义。而这皇权本位主义非但没有消失,反而存在于当今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对个人财产的随意侵犯、剥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幌子”,广州番禺的“垃圾焚烧厂”事件、以及诸多拆迁事件均是例证。
  为此,要解决“义利之辨”这一历史难题,确立适合社会主义新时期中国的“义利观”,其根本在于改造这种虚假的社会本位主义倾向。本文试图提出新“义利观”构建的两个准则。
  准则一:个人为社会、国家的最终目标。儒家以“义”(公利)作为绝对正确,否认了“利“(私利)的应有重要性。在儒家的世界观里,社会利益是天然合理的,个人利益有待于争论,这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然而儒家却没有意识到,无论哪一种形式的社会,哪一种价值体系--如果这个社会或价值体系是合理的,那么它的最终目标总是个人的,社会本身并没有最终的独立存在。就目的来说,个人需要的满足,个人利益的获取才是使一个社会、一个道德模式得到认可的最后依据。因此,我们必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来建立一个新的义利观,个体利益既然是社会存在的最终目标,那么它就应该成为伦理观的出发点,也就是价值体系的最后依据。
  准则二:当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而必须牺牲个人利益时,必须要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同时应使对个人利益的侵犯降到最低,并给予足够的补偿。当要个人利益作出牺牲时,必须要有合理正当的理由。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合理正当的理由呢?学者陈勇�豠曾经论及此点,他提出了两点作为评判是否为合理正当理由的依据。一是确实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有关个体的利益。二是社会利益得以公正分配。这是为了防止所增加的利益分配到少数人身上,让少人数以“社会公众利益”而剥夺个人利益。注释:
  �豍�豎论语·里仁.
  �豏论语·季氏.
  �豐论语·宪问.
  �豑论语·阳货.
  �豒孟子·万章.
  �豓孟子见梁惠王.
  �豔孟子·告子上.
  �豖�豙荀子·荣辱.
  �豗荀子·臣道.
  �豘荀子·大略.
  �豛杨秀宫.儒家“义利之辩”对宗教解读的意义--以孔孟荀义利观为例之探讨,东海哲学探讨集刊(第一辑).2017.15-18.
  �豜蔡周文.中国正统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意义.船山学刊.2001(2).
  �豝此处的“公利”可以理解为“义”。
  �豞赵敦华.劳斯的正义论解说.台北:远流出版社.1988.5.
  �豟约翰·罗尔斯著.李少军,杜丽燕等译.前揭书.出版信息不详.114.
  �豠陈勇,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曾写过文章《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观建设讨论儒家义利观辨析》,西语论文题目,此处得益于该学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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