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西措施的概念[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7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摘要法是人的一种认识,是国家治理模式的一种选择,它可以与道德并存,与习俗共用。但究竟什么是法,没有人能给出完美的解答。本文试梳理略论中西方具有代表性的对于法的认识的观点,以有益于法律探讨。主要涉及中国古代及当代人们对法的认识,西方三大流派对法的认识等。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法学概念略论
  作者简介:马松文,兰州大学法律院。“法是什么”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困扰了无数古今中外的法律家与思想家。任何一位学习法学的人,心中都会有此疑问,并试图寻找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答案。美国法律家博登海默曾形象的说过,“法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者至少不完备时,情况就更如此了”。�豍这说明对法的解读是一个历史性与开放性的话题,作为法学人我们应该去尽力地完善它,而不是追求给它下一终极定义。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一种定义只是某一时代当时背景下的思考,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学的认识也会有所不同。下文笔者将对历史上的中西措施概念作简要的梳理,并进行一定的略论比较,以求对中国未来法治建设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法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像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去,“人相违也”。
  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学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学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学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也就是说,人们对法的认识还摆脱不了图腾崇拜的原始烙印,企图神明化身为“法”来布施人间正义。
  二、当代中国法律界对法的概念的认识
  当代中国学者对法的认识并没有形成共识,作用较大的观点主要有:孙国华、朱景文教授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豎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豏徐显明教授认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尽管学者们表述不一,但可以概括出几点一致性的观点:(1)法具有国家性,由国家强制力认可并保障其实施;(2)法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4)法属于上层建筑,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5)法的目的是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6)法具有规范性,是多种行为规范的综合。
  以上有关法的认识不乏科学性,但是我们认为有几点是不足的:(1)仅从国家层面去略论法的含义,忽略了法的社会性或民间性;(2)法学是一体多元的,出了国家制定的法学,大量的习惯、公约、惯例等也在发挥着法的影响,构成了法的多元性和一体性;(3)法是治理国家或社会的有效方式之一,承认其阶级性十分令人困惑;(4)法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符合社会与自然规律的公平、正义。
  三、西方三大法律流派中的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律法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正义的具体化。西塞罗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产生出来,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的理性。“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法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而是依靠它管辖整个宇宙的某种永恒的东西。”�豑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原则或尺度。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的善恶的标准。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豒
  古典自然法律和现代复兴自然法律对“什么是法”表达了不同的解读,但都体现了理性主义的本质性。古典自然法律认为,社会契约、天赋人权、自然法则等就是法之理性的体现,可以作为衡量一切行为善恶与否的标准。而现代复兴自然法律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对法律探讨作出了诸多发展,但仍坚持法离不开人的理性这一观点。比如雅克·马里旦指出,“正是靠着人性的力量,才有这样一种秩序和安排,西语论文题目,它们是人的理性所能发现的,而且如果人的意志欲同人类基本的和必然的目的相协调,那么它就必须依凭这种秩序或安排采取行动。不成文法或自然法便是这种秩序和安排。”�豓美国法理学家朗·富勒引人注目地提出了一种世俗的自然法观点,认为法学具有一种“内在道德”。约翰·菲尼斯在他那本脍炙人口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中主张,“当我们试图解释法学是什么的时候,不管愿意与否,我们都在假设是善的。”
  自然法律对法的概念的理解特别重视法学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学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究,关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自然法从形而上的角度思考法的概念,探索法的存在,缺乏对现实世界的思考,很难为世俗社会所容纳。
  (二)略论法律法的概念
  约翰·奥斯丁是略论法律派的创始人。在他看来,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纯粹法律的汉斯·凯尔森认为,法是规定人的行为的特殊技术,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认为,应当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学科学中清除出去,包括政治、道德和心理等。新略论法律的赫伯特·哈特认为“法理学科学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亦即他所谓的首位规则和次位规则。首位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这种方式强制社会成员为或不为某类行为。”�豔法学是一种规定何种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并且处罚的程度如何的行为规则。
  法学即命令的观念是古典法学实证主义的核心思想,略论法律派的学者认为,法律探讨必须纯粹的从法的角度进行,否则,都是不严谨,不科学的。换句话说,法应从实证角度出发,探讨“法学是什么”,而对法的价值、道德、社会性等不予以涉及。
  (三)社会法律法的概念
  奥地利著名法律家尤金·埃利希是法学社会学的奠基者,他认为法学的发展重心不在自身,而是在社会。他提出了“活法”的概念,即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学,实质上就是指社会秩序本身的法学。法学起源社会实际,是基于社会的强制和约束,而不是国家的一种权利,其真正的源渊存在于社会本身的实践活动。在任何时候,“法学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豖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律认为法学不是国家的一种产物,而是从社会需要和人们对这种需要的感觉中产生。美国社会法律创始人庞德了社会控制论,它以利益说为基础,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最小的利益牺牲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为利益冲突时衡量的标准。在他认为“法学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应用权威性命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西语毕业论文,法学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应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韦伯认为,“一个专门的社会组织可能对行为者施以强制(物质的或精神的),以使各种社会行为合乎这个秩序的要求或对违反者给予处罚,那么,这种秩序就叫做法。”�豗
  法社会学将法的探讨维度转向社会,通过法学探讨社会,略论法学,注重考查法学的社会效果。社会法律派着重法的影响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并认为法学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四、小结
  通过文中对中西方有关法的概念的梳理与略论,关于“法是什么”无论东西方国家,从古至今都没有形成终极共识,人们对法的认识总是在不断的变化发展着。人类社会发展至今,逐渐由朦胧意识状态进化为理性意识状态,不再因为对未知世界的恐惧,而转向神灵的寄托;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不再期望于毫无根据的假设,而是回归于理性认识。因此,究竟何为法?法的概念怎样进行阐释才能更为大家所接受?进而更能服务于法学实践。我们认为,欲寻得法的真实内涵,必然转向现实社会。因为,法学源于人回归于人,而对人的认识只有在社会中去认识才是可行的、有法学意义的。注释:
  �豍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学哲学与法学措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豎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豏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豐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豑西塞罗.法学篇.西措施律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豒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豓雅克·马里旦.人和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页.
  �豔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学哲学与法学措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豖尤金·埃里希著.叶名怡,袁震译.法学社会学基本原理.九州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
  �豗徐爱国.西措施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6页.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