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刑罚制度传统比较[西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西语论文 责任编辑:姗姗老师更新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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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世纪古典教会法是整个教会法发展史的最重要的阶段,代表着教会法的最高成就,并且对西措施律思想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此期间教会法获得了形塑式样和成熟,即在对西方刑罚制度的形成也起着相应的作用。中国的刑罚传统则更多的趋向于理性与功利,在刑罚对象上,“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其特质要求法行无类;在刑罚起源上,与宗教的关系不大,而更多地表现出“刑始于兵,礼源于祀”;在刑罚制度的作用因素上,中国刑法传统更多地体现着本土化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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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教会法;刑罚制度传统;世俗价值;礼教伦理
  一、西方中世纪古典教会法对刑罚制度的作用
  中世纪古典教会法是整个教会法发展史的最重要的阶段,代表着教会法的最高成就,并且对西措施律思想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此期间教会法获得了形塑式样和成熟,即在对西方刑罚制度的形成也起着相应的作用。纵观西方刑罚的尺度,其形成的历程经历了从异常严酷残忍到屈从宽容理性,在这一变化的特点异化下,其中宗教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思想与社会传统层面的变化,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革命――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西语论文题目,其中宗教改革几乎使西方社会逐渐摆脱教会世界的约束,使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依偎走向世俗。但在长期的法制变迁中,神权与王权是两把横在西方社会法学传统中的两把利剑,西方社会的共同体是各种传统的象征,即在传统形象和隐喻上首先体现的是宗教和法学,所以在在教会占据社会主流的情况下,各种刑罚制度的制定首先是用于排除异教徒的目的,所以其刑罚的特征是将宗教教义进行高度的法学化,使其成为社会行为的重要约束。
  在西方刑罚中,补赎制度是一重要的具体化刑罚制度,即是一种广泛用于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具有实践性的行为体现,补赎制度不仅是对宗教社会中宽容社会的体现,也是在世俗王权社会中对相应行为进行具有法学意义上的利益交换的体现。补赎的基本意思是满足一些因某些行为而产生的合理的要求,从广义而言,凡一切为赔补所犯的罪过或错误而做的事工总称为补赎。传统神学把因罪而赔补天主所做的善工或满全天主正义的要求称为“补赎”,因此,凡补赎藉其内在价值能完全弥补罪过的严重性且符合正义的要求,皆称为义理补赎;而无法弥补此严重性,又因对方(如天主)的宽恕而蒙接纳的补赎,则称为情谊补赎;但从狭义而言,传统神学的补赎是在告解圣事内,给予忏悔者的赔补善行。正如伯尔曼所述:补赎制度是西方教会所采用的,苦行赎罪规则与世俗法形成鲜明对比,世俗法首要目标是抑制或防止在部落、地方、庄园内部的暴力冲突,而教会补赎制度是维持信仰徒共同体的精神幸福,在适用补赎制度时,世俗法主要依靠名誉和命运,教会救赎则主要依靠忏悔和宽恕。在刑罚对象上,充分体现着“惩罚之苦等于行为之恶,惩罚的对象是罪有应得的人”这就表明西方社会在刑罚对象上,不在以宗教异教徒为主要的刑罚对象,而是开始回归理性与现实,使刑罚趋于惩治犯罪,而非单纯只注重对象的异教徒较色,使刑罚制度体现出“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措施,我们关于自然给予的统帅人类的种种手段应该慎之又慎。如果我们考证一番致使人类放纵不羁的话,便会看到,都是因为关于刑罚行为不加惩处,而非宽容的刑罚所致。”
  在孟德斯鸠看来,严酷的刑罚会导致刑罚功能的弱化,因而主张刑罚的力度应当宽缓化,要严格限制重刑的适用。具体的废除那些作为专制社会产物的那些严刑峻法,例如株连、拷问、肉刑以及其他侮辱人格,违反人类理性的不人道的刑罚。对此,孟德斯鸠这样表述:“为了保存法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就是法纪之源。”同时,孟德斯鸠认为在适当之时可以适用豁免制度,在刑罚上适用区别对待,不能一视同仁,以求产生教育罪犯的良好效果。西方刑罚制度在进化变迁的历程中,充分体现着宗教化的宽容,更有世俗社会的理性,二者相得益彰,使西方刑罚兼具着宗教和世俗特色。
  二、中国刑罚制度的本土化色彩
  对比西方刑罚制度的宗教与世俗相结合的特色,中国的刑罚传统则更多的趋向于理性与功利。在刑罚对象上,“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西语专业论文,其特质要求法行无类;在刑罚起源上,与宗教的关系不大,而更多地表现出“刑始于兵,礼源于祀”;在刑罚制度的作用因素上,中国刑法传统更多地体现着本土化的要素,受神权、宗教的作用微乎其微,礼教更多的充当着门面的角色,儒教伦理是其刑罚的表象性依据,但其内核仍表现为封建法,充分地体现利益化的倾向。在儒教地区,它的生活中的法学尺度完全从属于非法学尺度,法从属于礼。
  在针对个人刑罚的限制上,中国刑罚传统缺乏人性关怀,刑罚变迁更多的是从社会需求及儒学伦理化的趋向性出发,其所形成的刑罚体系严性有余,而韧性不足。反观西方宗教社会,宗教在刑罚形成及改革或自身刑罚性格的完善上,均有宗教教义这一完美的社会均衡器,它使社会法制体系更具理性结构和现实需求。以人为本的个人本位强调人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人权保障处于其所保护价值中的首要核心地位“刑法的主要目的和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以个人本位为理念的刑罚权限制思想所倡导的核心理念也是保障人权”。《尚书》有云:惟所以殷盛於民言,礼教备衣食足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浴ぱ圆�夷道民典礼断之以法。所以说中国社会简单来说是一种礼教世俗社会,以教祗德,发挥礼教的理论基础,漠视在刑罚中的宽容特色,将减免刑罚的权力特权化而非长久的制度化。
  参考文献:
  [1]苏彦新.中世纪古典教会法论析[J].环球法学评论,2017(4).
  [2]彭小瑜.历史语境中的宽容[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3).
  [3]哈罗德�qJ�q伯尔曼[美].法学与革命(卷一)[M].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
  [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律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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