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权因应社会需求不断膨胀,从而引发了“福利法治国危机”。而中国在“单位型福利模式”的政策指引下,税权亦严重失范,但其问题更多地存在于公共支出柔性强、结构不合理等方面;因此,从宏观的比较视野观之,中西都面临着税权的有效规范与控制问题,但措施却是迥异的:西方欲通过控税实现“福利国”改造;中国则应以控税的方式探求适合自己的福利模式。 (二)中国“单位型”福利模式的生成及困境 2003年GDP先后突破总量10万亿人民币和人均1�000美元的大关后,中国的社会经济形势亦发生了一些令人不安的变化,其突出表现就是改革成果与经济繁荣的分享格局事实上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城市和部分市民更多地在经济增长中受益,而乡村和农民却随着改革的推进而日益边缘化和相对贫困化。2003年城乡收入比达到创纪录的3.23:1,如果考虑到农民收入中有近40%的实物因素,并且还应扣除生产性开支,而城镇居民的隐性福利和补贴又未纳入统计范围,那么,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可能高达4至6倍,这已经严重作用到了未来社会的发展与稳定[7]。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时至今日仍在不断扩大的严重城乡差距呢?归结起来,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治”和“城市偏向”的二元社会制度使然。“工业化”发展道路和“城市偏向”模式设计,使我国长期采用“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社会政策,农业承担起了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历史重任,农村发展为城市发展让路,收入分配向城市居民倾斜;这样,在农村的“包围”中,城市成为了营养相对过剩的时代“畸儿”。“城乡分治”除现行户籍制度外,突出表现在“汲取”上的“剪刀差”和“给付”上的“城市职工型福利”或曰“单位型福利”两个方面。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就颁布了《国营公司、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从而确立了我国城镇职工低工资制度[8];同时,这也是我国在城镇干部、职工中推行全面和无限责任的“单位型福利制”的起因。依据《国营公司、事业和机关工资等级制度》等法规的规定,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统一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标准,统一组织这些单位职工的职级升降,这使得政府通常以压低工资标准和减少升迁频率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工业的劳动力投入成本,以便在低成本的基础上获得更高的工业利润。另外,由于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一直采用的是财政统收统支管理体制,国营公司创造的纯收入,基本上都上缴财政集中支配,公司能够支配的财力极其有限,国家凭借这一特殊的财政收支机制将工业部门的高额利润集中到政府手中,从而使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得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保持30%以上的高水平,其中1978年为37.2%。与此同时,由于长期的低工资使城镇里的“单位人”的家庭生活难以为继,于是政府和公司又不得不给城镇干部、职工享受农民无法获得的高福利。这样,低工资和高福利最终结合起来了;“低工资构成多福利的前提,而多福利自然成为低工资的必要补充”[9]。工资分配与福利权益的混合,使“公司办社会”、“政府办公司”的角色错位问题成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病”,迄今仍是阻碍国有公司改革并向现代化迈进的桎梏。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这一模式的长期运行现已固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畸形的封闭式的“单位型福利制度”[10]。 在“低工资――高福利”的“单位型福利”模式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我国呈现出“一国两策”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城乡差距”、“先富带共富”理念下的“区域差距”、分税制下的县乡基层财政困境以及“软性预算”框架下的公共支出混乱等综合病症。其中,城乡的公平性问题不仅表现在城乡居民及各阶层间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而且还表现在各种福利(如教育、医疗和最低社会保障等)享受上的不同待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城市居民享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而在农村,广大农民是无法获得这些待遇的。世界银行2003年报告指出:在中国,由当地组织并提供资金的部分养老计划覆盖面不到农村人中的10%,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计划的覆盖面不到20%,即便在覆盖范围和所提供的保障方面亦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异同;同时,全国1.33亿乡镇公司人员没有实行社会保险[11]。另外,城乡之间在公共产品(如道路交通、通讯设施和电视网络等)的供给上差距更大。仅道路一项,目前全国有261个乡镇、5.4万个村不通公路;在全国104.3万公里的砂石路面、土路面及无路面里程中,农村公路就有92.3万公里,并且很多地方农村公路晴通雨阻、抗灾能力低、路况差[12]。这种福利资源和公共产品供给、分布上的非均衡状态,不但导致了城乡苦乐不均的局面,而且极大地降低了农村在吸引资金、发展生产等方面的竞争力,引发了农村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金等)的制度性流失,使农业因受“报酬递减律”的困扰而走上了一条恶性循环之路。 到了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一直呈扩大的趋势。在此期间,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成为了同工不同酬的“城市农民 ”或称“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大军在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没有享受到最起码的“国民待遇”,农民工与“正规部门”的“正规就业”的“单位人”在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等方面存在巨大的结构性异同,后者意味着高收入、工作稳定、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制度,且有提升机会等;“农民工”则意味着低收入、无保障、无福利、工作环境恶劣等。特别值得强调的是,20多年来,“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仍然在500―800元之间徘徊;即便如此,“农民工”还经常性面临被拖欠工资的艰难处境,他们成为城乡之间流动着的弱势群体。这种不公平局面长期存在带来的结果是:其一,青壮年“农民工”以低廉的劳动价格换取着目前的基本生存条件,当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却把无保障的年老、疾病送还给了农村解决,这必然进一步地加大农村的负担、深化城乡鸿沟。这种由于体制外因造成的结果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将会质变为差距的内生力量从而自我强化与固化。其二,由于农村为城市源源不断地供给着充裕的剩余劳动力,城市劳动力市场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了劳动力价格的低水平徘徊,而这又形成了新时期的“剪刀差”,即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带来了我国工业品的低成本;同时,也使农村长期处于低购买力水平,随着我国短缺经济向产品相对丰裕的历史转变,城市的家庭消费品逐渐步入饱和期,农村市场却无法打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了内需“形式上不足”的困境,于是城市工业不得不转向出口型的发展路径。这样,一方面,农村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并以其低价位适应着农民低收入下的超低购买力;另一方面,国外市场则到处充斥着“Made in China”的产品,即本应由农民享有的改革便利,却被外国人分享了,“农民工”本应获得的高工资以“剪刀差”的形式流入了城市和国外。2004年倍受关注的“民工荒”,实际上就是“农民工”待遇过低,最终选择了“用脚投票”的而产生的结果。 为了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让人们共同分享改革的成果,从而扭转“单位福利”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国家近几年采取了诸多重大举措,如“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振兴”等战略的提出和稳步推进等;时下引人关注的则是农业税在全国范围的废除。对此,无论是受益的农民,还是长期进行“三农”问题探讨的学者都表示出了一致的赞许。如湖北省监利县有农民贴出了两副春联以示庆贺:“千年等一回,免征农业税”;“开天辟地头一回,农民种地不交税”[13]。笔者尽管对这种“反哺农业”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深表赞同,但是对废税的具体作法却实难苟同:一方面,“依法学纳税”是公民的宪法义务,各国概莫能外,一个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亦不可能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必须是统一的,一个公民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必然构成对其他公民的不正义;另一方面,免除农民农业税的义务,不利于全社会纳税意识的培养,容易强化特权思想,滋长歧视性社会情绪。从“农民种地不交税”的春联中我们可以窥见一斑:仿佛其暗示的是工人有特权、知识分子有特权、学生可买半价票,特别是“城市人”有福利待遇,现在俺农民也可以享受免税的“特权”了。这不仅不利于“法学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而且还会造成新的社会隔阂和沟通障碍。因此,从整体上观之,废税之举仍然是原先歧视性社会政策的延伸,是旧有思维模式在“三农”问题上的折射和反映,尽管废税可以在短期内缓解农业的发展“瓶颈”,减轻农民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并非根本之策;关键不是“废税”,而在于“反哺”的力度、强度以及时间上持续的长度。 (三)中西福利模式之比较 综上所述,我国“单位型福利模式”与西方“福利法治国”的福利模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首先,从价值上来看,西方福利模式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平等是其应然的价值取向。我国的“单位型福利”却潜在地暗含着等级化趋向,福利是按身份、权力和地位分配的,而不是按照真正需要的缓急分配的。这种“财政的逆向调节”[14]不但引起了“社会排挤”效应和“社会断裂”格局[15],而且还产生了社会歧视观念、“仇富心态”等不良文化氛围;其次,从最初动机上来讲,西方的福利制度的建构主要是为了给少数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它指向的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和贫困者。而我国的福利制度演化至今,却使社会财富和福利权益更多地向强势和富人靠拢,从而使富者更富、弱者更弱,形成了恶性循环。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历次价格改革,政府只补贴就职于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的中高收入人员,而收入最低、对价格承受力最差的城镇非公职人员和农民,却只能自己承受价格上的全部冲击[14];再次,从文化上来看,西方福利政策的推行尽管有其深厚的经济、政治和历史背景,但却始终充满着宗教的慈善精神和博爱情怀,而我国的福利模式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家长式”的理念安排,从而强化了国民的“牧羊式的依附感”和“恋父情结”。人们至今仍普遍认为,如果进入不了“单位”的等级化序列中谋求自己的适当位置,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生活,也就不可能得到庇护和保障。这就窒息了个人的独立性、开拓性和创造性;最后,西方模式从对象上来看是面向全体国民的,具有覆盖面广的特点,而我国的“单位型福利制”却是城镇指向的,主要受助者是城镇的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农村居民也有少数如“五保户”得到了些许福利救助,但其并非主流。在福利项目支出方面,占全国人口约20%左右的城镇居民占有全国财政性福利支出的95%以上份额;而对占全国人中75%以上的乡村居民的财政性福利支出却不足全国福利性支出的5%。可见,尽管我国福利水平一直以来都处于低水平,但就其保障范围而言,对城镇居民确实既全面又慷慨,而对农村居民的福利权益保障则显得严重不足,甚至可以说几近空白。而有的学者却认为,土地就是农民的福利,这是对生产和生活的混淆,也是对福利本质的误读,更是对现行福利安排的反讽。 三、中西税权控制的不同路径 (一) 西方“福利法治国”税权的宏观控制 西方福利法治国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危机”背景,它对“危机”的治理与应对也主要依凭以税权为核心的经济手段的扩张与运用,“福利国”能力的增强与税负的增加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百余年来“福利法治国”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石也正在于它通过行政征收实施的源源不断的“经济给付”或“福利给付”,所有的玄机都在于这一“拿”与一“送”之间,尽管“征收”得多并不意味着“给付”得就一定多,但要满足充分的“给付”,国家对社会必须具有相当力度的汲取能力和渗透能力却是不争的事实。可见,“福利法治国”一语,用“经济”的语言描绘的却是西方发达国家“政治生态”的现代特征,它的关注点在于“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下的“国家”,其矛盾的聚集点也在于“国家”,即“社会”在获得日益周到福利享受的同时,能否无限制地容忍国家“社会控制”力度的日益强大和人们“自由空间”的不断萎缩;申言之,国家给付如果有刚性的“下限”的话,它有没有国家和社会都无法承受的“上限”?我们意欲的是“自由下的平等”,还是“平等下的自由”?“平等下的自由”在何种程度上是可欲的?如何谋求“自由与强制”、“征收与福利”之间的动态平衡? 可见,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要不要“福利”的问题,而是“福利”有没有必要一定要发展至“福利国”的现有状态的问题。其实,就“社会”而言,最好是兼享最大自由与最大福利保障。换言之,在“社会”眼里,最理想的“国家”是最小权力最大责任的国家;另一方面,对“国家”来讲,希望最好是“没有什么事情是它不能做的,同时没有什么事情是它必须做的”,即“国家”应该是权力最大责任最小并且最好是没有责任。当然上述“最小权力最大责任”即“有责无权”的国家是可欲不可求的,因为任何国家都具有对税赋的物质依赖性。而“权力最大责任最小”即“有权无责”的专制国家是“最坏国家”,更是可能而不可欲的。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求“次优国家”,并在立宪的层面上,限定国家的权力边界与责任大小。但究竟是“最大权力最大责任”的瑞典式的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好呢?还是“最小权力最小责任”的“夜警国”好呢?换言之,是“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以便要求它承担更大的责任,为社会提供尽量多的福利与保障,还是授予政府很小的权力因而也就无法要求政府承担什么福利责任,便成为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16]这实际上是一个对于什么是“次优国家”的拷问。 其实,几百年的宪政发展史告诉我们,“自由法治国”中尽管人们享有了空前的自由空间,但随着社会财富的分化和急剧集中,至少有一部分人发现所谓的“自由”仅仅是“贫困的自由”。于是,人们试图放弃部分甚至全部“自由权”而主张“生存权”的最低保障。也正是在此背景下,“自由放任”的市场走向了“规制市场”;“自由法治国”过渡到了“福利法治国”。上世纪中叶已呈现雏形的“福利国家”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广泛干预,为全体公民特别是最少受惠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以抵御现代社会中的各种风险对人们生活和基本权利的威胁与剥夺。然而不幸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福利国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增长、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外部性”或“副影响”,如公共财政的沉重负担、低效率,公民的福利依赖,以及国家福利对民间自助行动的抑制等等[17]。特别是“议会行政化”和“行政立法化”引发了宪政变迁,而宪政变迁过程中又促生了一个庞大臃肿的政府机构,它在消耗着不堪重负的公共财政的同时,又构成了对公民自由的极大威胁。这样,西语毕业论文,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始,在西方世界启动了一场规模空前、持续至今的“反福利国家”或曰“福利国改造”运动。至此,人们的思绪仿佛又从终点回到了起点,即什么是“次优国家”?尽管答案还在寻觅中,或者可能永远无法找到准确的标准,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目前世界运行的“福利法治国”肯定不是“次优国家”的最佳形态。 在这场“福利国”的反思运动中,人们提出了许多改良方案,试图走出“福利法治国”的当下困境。如西方政治家们提出的“第三条道路”[18];美联储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的“社保私有化”主张[5];20世纪80年代初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的危莱•内普提出的“福利社会”的构想[19];罗伯特•诺齐克有关“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 minimal state)理论[20];罗尔斯《正义论》一书中主张的“差别准则”的分配方案[21];被誉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的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学说[22];哈耶克在对自生自发秩序探讨中对“立法三机构”的未来建构[23];等等。 (二)中国的税权控制 通过上文的略论,我们已对中国当下税权的宏观运行状况有了一个客观了解和初步认识。从征税权的角度来看,西语论文范文,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已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并且存在着税基分布不均,部分税率水平过高,税收执法程序性差、随意性强,税赋减免制度性不公,以及对部分税种(如增值税)依赖性过强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用税权层面观之,从表面上看,上述高额的税金似乎已通过日益扩大的公共支出还税于民、还税于社会了。其实,由于目前我国预算案的法学刚性不足,公共支出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以及国家机构膨胀导致的“吃饭财政”,大量的税金在途中就被消耗、浪费和流失掉了。 政府在财政上的“缺位”、“越位”和“错位”同时存在,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的税收收入急剧增长;而另一方面“公共产品”却大面积短缺,“税负痛苦指数”不断攀升,城乡和区域财富分布严重失衡,人们生活苦乐不均,社会公平成为极度稀缺资源,局部社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动荡与不安,已严重作用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发展。 从评估机制上来看,一国税负的轻重有一定的客观评价标准,即至少不能阻碍和制约社会的整体发展;从这层意义上讲,西方“福利法治国”,已经表现出了沉重的税收负担,必须进行适时的制度变迁。同时,一国税负的轻重更主要还是一个主观感受问题,税收其实是政府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格。显然,一件商品的价格虽高,如果物有所值,那么消费者也会认可和接受;反之,若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缩水”甚至是假冒伪劣,即便价格再低,消费者也会觉得不值和不满[1]。可见,我们必须将征税权和用税权结合起来统一探讨,才能发现问题的实质。 那么,中国目前的税赋规模是不是过大、要不要控制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大国”、“转型期”这样特定的社会背景。目前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还在不断的培养和强化之中,经济运行的风险远未消除,公共支出总量的刚性决定因素短期内也不可能很快消失,特别是市场化过程中形成且至今仍在加大的两极分化趋势,决定了我国宏观税赋规模在短期内不可也不宜大幅度削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税权就不需要控制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国的税权亟需控制,只是控制的方式不宜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采总量压缩的模式,而应走一条税权规范化的道路,即通过动态的驾驭而非静态上的限制与羁束,来实现税权运行的民主化、合理化、制度化、公开化和法治化。 具体而言,为了税权行使的规范化,实现税权控制的有效性,改变我国目前税权运行的失序近况,我们应该采用哪些具体方法呢?笔者以为,正确的取向是:事前的立法控制、事中的程序控制和事后的司法控制同时展开,征税权的控制和用税权的约束齐抓共管,从而形成一个能动的税权控制网络。申言之,就征税权而言,首先,应该提升人大在税权控制中的主导地位,实现现行宪法文本意义上人大权力的现实回归,按照“租税法定主义”的要求,[注:“租税法定主义”在我国多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但笔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的称谓不科学,也不严谨。因为,西方谚曰:“税赋是代议制之母”,从西方宪政发展史来看,议会对税权的控制从来都是征税权和用税权控制并重的,即既要“税收法定”,又要“用税法定”,二者不可偏废。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法既包括了各税种单行法,又包括了《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等。不过,为了行文和论述的便利,笔者以下是在征税权的意义上适用“租税法定主义”的,即采狭义的“租税法定主义”。]收回行政机关的税赋立法权,让代议机关直正掌握国家的“钱袋子”,变“行政主导”的控税模式为“立法主导”的控税模式。其次,完善我国的预算制度,[注:从严格意义上讲,预算监督既是对征税权的监督;又是对用税权的监督。因为确定用多少,就内在地规定了收多少。]真正实现预算编制、批准等环节的程序化、法定化和刚性化,完成从“柔性预算”到“刚性预算”的转型。在用税权的控制方面,应从单一制下五级财政体制改革入手,通过国家机关的整体“瘦身”,实现公共支出规模的缩减;同时,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角度,缩小两极分化和城乡、区域差距,从“先富”到“共富”。另外,促使议会型审计体制的建立,完善对税权的审计控制,以加强税权的事后监督。 (三)中西税权控制之比较 尽管西方“福利法治国”和目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都面临着税权控制问题,但二者从背景、目标、价值、方式等诸方面仍存在极大异同,并且中国的税权控制更加复杂、急迫和艰巨:其一,就税改背景而言,西方已处在市场和宪政的成熟期;而中国目前却正着手于市场经济转轨和民主法治建设建构时期,“社会断裂”使西方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在当下中国出现和交汇。其二,就目标来看,西方“福利国”欲通过税权控制达到削减税赋、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目的,而我国以税权控制为核心的税改从长远上来看也是为了总量控制;但时下实现税权的规范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却成为我们的合理预期,并且我们试图通过税权的控制寻找宪政建设的突破口,从而以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打破政治体制改革的僵局,最终迎来宪政中国的共和局面。其三,由于背景和目标的不同,也决定了二者控税措施不可趋同。西方福利国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税权的民主控制到税权的立宪控制,用宪政来补救民主程序中“多数”与“少数”间财富的无节制“转移支付”和“剥夺”带来的社会弊端,以便实现税法的普遍性和无歧视性;而我国国情的近况和特殊性规定了我国税权控制必须实现从行政的自我约束向民主的立法约束的转换和回归,进而在宪政层面上解决我国的税权困境。其四,从税改价值层面观之,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公平程度过高已严重窒息了经济运行活力和人们的创造力的情势下,意欲通过税权控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效率松绑;而我国经过20多年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指引,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已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和两极分化。因此,税权控制试图通过税权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努力,旨在不作用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公平,消除城乡悬殊、东西有别和公民等级化的不良近况。其五,从改革的受众上来讲,西方福利国家通过改革目标的实现,受惠的是“少数”人,即用减税来激发他们的创业主动性和积极性;而我国由于庞大的中产阶级尚未形成,还在成长的过程中,因此,税改的受惠者是大多数贫困地区和贫困者,以便让因政策性因素和体制性因素、甚至通过非法途径富起来的人和地区,实现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反哺”和“还债”。总之,西方“福利法治国”和我国的税权控制进程是不一样的,西方税改的“后福利时代”的前景至今仍在探究之中,远未明朗化,而我国税权控制的第一步目标却是清晰的,即税权的法治化和民主化;但如何避免对西方模式的“路径依赖”,却增加了进一步税改的难度和变数,这需要我们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长期的摸索和探讨。 四、结语 本文以宏观的视角和比较的措施,略论了中西两种福利模式下税权运行的背景、产生的问题和解决之道。由于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我国税赋制度本身就非常不完善和不健全,如果用严格法律意义的税和税权的概念进行略论,实难切中中国目前经济和政治领域存在问题的要害。故此,笔者采用宏观税负的概念展开探讨,发现在中国当下的税权运行状态中,既存在西方“自由法治国”重“自由”轻“平等”的严重现象,又存在西方“福利法治国”时期财政方面的现实危机与困境,可以说“社会断裂”的所有问题和矛盾一同汇集于当代中国社会。所以,在转型期的大国背景下,我国税权的控制必须避免对西方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而需在“中国问题意识”的指引下,发现我国税权的实际运行规律和解决之道。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在深入略论和发现税权运行中的“中国问题”的前提下,在宪政的层面和意义上提出了立法控制、预算控制、分税控制、用税控制和审计控制并举的思路。 参考文献: [1]徐自华�我国目前税收负担问题略论[J]�经济前沿,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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