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现象,起源于古希腊文明。由于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的异同,古代中西方对法治的认识是存在异同的。在西方,法学享有至上的权威,凌驾于社会和国家权力至上,平等的保护每个人,并得到普遍的遵守;在古代中国社会,法学是作为统治者的治国工具,并不是西方所主张的“法治”,而是人治下的“法治”。文章将通过对古代中西措施治思想进行比较,略论二者之间的异同。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法治;法治思想;治国工具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7)05-071-02 一、古代中西措施治思想概述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西措施治理论最早产生于古希腊,是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在西方,柏拉图的法治理念是在提出“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梦想破灭后,为了追求现实的正义和自由,建立除“理想国”以外的第二好国家时提出的理念。作为柏拉图的继承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法治国家就是“理想国”,是实现社会正义与自由的保障。 1.柏拉图的法治思想:由“哲学王”统治到“第二好国家”的转变 柏拉图在其作品《理想篇》中构建了理想国的蓝图,由一名近乎神的“哲学王”来进行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即实现了其自然法的正义。作为统治者的“哲学王”必须具备最美好的德行、理性和智慧,方能实行理想国。但是严酷的社会现实,将其梦想击碎。为了实现正义和自由,他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第二好的国家,他认为,国家的正义是个人正义的前提,要想实现国家的正义,必须有一根金色的绳子,这个绳子就是法。另外,他说,“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学,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也就是说,要想实现法治,还需要一个听从和执行神的指令的人--法学的仆人,这个人即是统治者。从表面上看,柏拉图在第二好国家中强调了法的重要性,但在该主张下法学尚无至上的权威,而只是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是“人治”下的法治。 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法治优于人治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法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并首先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亚氏从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角度略论了法治的必要性,一是人性是恶的,而法治代表了理性和智慧。因为个人的统治难免会引入兽性和私欲的因素,从而作用理性和智慧,而“法学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作用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二是从认识论角度,他认为,法是通过集合众人理性审慎制定的,优于表现为个人的理性和智慧的“人治”,他举出了多人举办宴会要优于个人举办的宴会的例子。亚氏提出的“法治”是否定了柏氏的人性论而提出的,但是其并没有忽略人在法治中的影响,因为他认为已制定的成文法尚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在没有法学规制的情形下,应当依照人的理性作出判断。这也是后来“自由裁量权”产生的重要理论渊源。 (二)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儒家是主张“人治”,西语论文,而法家主张“法治”的,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儒家早期主要代表人物孔子和孟子从人性论的角度认为,人性本善和为政在人,但儒家另一代表人物荀子认为人性恶,这与西措施治理念中人性的认识基本相同。他认为国家的治理不仅需要贤人政治,也需要法学的规制,主张“人治”与“法治”的相互辅助。 法家法治思想主张法作为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强调法在调整社会事务中定分止争的影响,与儒家的“人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主张不同,鲜明的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先秦法家是适应百家争鸣的社会大变革而产生的,涌现了一批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家,有法家先驱管仲,法家法治思想的践行者商鞅和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管仲说“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他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并将其上升为治国理念。商鞅作为法家法治思想的践行者,提出了“缘法而治”的主张,“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在管仲提出的“以法治国”的基础上,将“法”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韩非在坚持商鞅的“法治”的同时,对商鞅变法以来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略论,认为法治的推行,应当“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才能更好的推行法治,保证法治的施行。从上可以看出,法家倡导的“法治”具有以下含义:一是法是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二是法具有权威性,在君主以下享有至上的地位。法家主张的“法治”有其历史局限性,始终都只是君主专制的工具。 二、古代中西措施治思想之间的异同 在法的制定方面,西措施治理念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基于理性人们能够制定出与神的意志相吻合的法学,就能得到民众的普遍拥护和遵守,即良法也。西措施治的理性最先表现于自然法上的公平和正义,柏拉图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学。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学不应当受人的兽性的作用,法治优于人治,法学具有正义性,认为良法亦法。而法家本身不追求法学是良法还是恶法,即恶法亦法,认为只要是君主制定并颁布了,为民众所知晓,民众就应当遵守。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西措施治是基于人的自然理性而产生的,符合人的自然本质要求;而法家虽然主张以法治国,但是所依之法乃依君主的意志而制定,是为维护期君主统治而制定的,是人治下的“法治”。 另外,在法治的实施方面,由于西措施治要求法学的制定是基于人的理性,而不是君主个人意志制定,使得法学规范成为人人遵守的法学规范,即使是君主、教皇也不例外;但在古代中国,由于法令是君王制定的,虽然也要求君王缘法而治,在法学范围内进行统治,但是当君主利益与法学产生矛盾时,法学也就成了空文。所以,在古代中国,法只是一种统治工具,是人治下的“法治”。 三、古代中西措施治思想的启示 (一)古代西措施治思想的启示 古代西措施治思想主要表现为正义和自由,为追求正义和自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按照亚氏的理论要想实现法治,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有良法。这是对立法的要求;二是制定的良法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对执法的要求。三是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均主张进行法学教育,认为制定良法和培养公民普遍遵守法学的意识是同等重要的,这不仅要求立法者的素质,也要求公民的法学素质。 (二)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启示 在先秦各法律流派中,法家非常重视法在社会政治中的应用,虽然秦王朝过分夸大法的影响,认为法是万能的,实行严刑峻法,最终导致秦王朝的灭亡,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法家思想的积极意义,法家思想中蕴含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和现实价值。一是法学至上,树立法的权威。这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是相吻合的,法治即法的统治,法只有具有至上的权威,才能实现法的统治。二是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秦王朝对法的推崇达到史无前例的水平,诸事凭法断,这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以祛除统治者的“陋习”,保障公民权利。三是重视实践,坚持法学改革。目前我国的法学体系已初步建成,但徒法不能自行,西语毕业论文,国家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作用了法的权威性,法家不畏阻力的态度和追求法治理想的意志是值得我们学习和深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