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东西方文化不同,人们对择偶、结婚及离婚的看法相去甚远。通过对此加以略论,可以更好地了解东西方不同的价值观和婚姻观。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 中西婚姻观异同 择偶方式 爱的困惑 随着后现代社会的到来和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的思维观念及生活方式已经在全球化语境下呈西化趋势,中国人的婚姻观更是同传统的婚姻观大有不同:婚前性行为、独身主义、丁克家庭和离婚已不再成为新闻。但是几千年的农业社会和封建制度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性格和心理特征。无论时代如何巨变,西语论文题目,这种传统的历史积淀很难在短时期改变。正是由于传统作用下形成的特殊的民族心态,纵观整个中国社会,中国人的婚姻观仍与西方婚姻观有很大异同。 一、择偶方式不同 如今,个人的婚姻仍是长辈悉心牵挂的一件大事。一些青年在自由恋爱的成熟时期仍要报告家长听候定夺,“见家长”成为确定恋爱关系的重要仪式。一个已到婚龄还未结婚的人往往被扣上“大龄青年”的帽子。解决其婚姻问题成为长辈亲朋的“任务”。在中国,通过介绍而找到结婚伴侣仍是普通人现实的择偶方式。这种状况背后正是中国注重人际间相互依存关系的传统。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和人间相互依存。子女在成家立室之前依赖父母,父母年老时靠子女赡养。这种依存关系使长辈将子女的婚姻大事纳入自己的生活内容,在潜意识里否定子女独立解决婚姻问题的能力。西方人从小崇尚个人独立能力的培养。从家庭教育至学校教育,都注重孩子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能力的培养。西方人在这种教育中更易形成独立的价值观和独立人格,因此择偶就理所当然成了个人私事。西方青年找异性朋友,根本用不着别人介绍。“blind date”及各种各样的派对是结识异性朋友的常选方式。西方人择偶更看重的是两人的相互契合,不需父母的批准或同意。长辈不会过多干涉年轻人的择偶问题。到了婚龄结婚与否完全是个人的私事,没有人会专门解决这一问题。正是西方社会中的个人主义传统,特别强调私人生活别人无权介入,择偶也是体现个人独立的重要方面。 二、对结婚看法不同 中国人称婚姻为“人生大事”。我们现在用的“婚姻”两个字,“婚”字的原始意义是指新娘的爸爸,就是岳父;“姻”字的原始意义是指新郎的爸爸,就是公公。婚姻结的不仅仅是两个人而是两家人。这种两家人的社会关系一旦缔结,就是相对稳定的。中国人对婚姻的期望是白头偕老。一旦结婚,就将对方视为终身伴侣。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随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应是稳固的。这反映了中国人“家庭本位”的传统。这种传统来自于儒家作用下的中国人追求稳定的民族心态。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农业社会,人和土地的关系密切,特别需要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家庭邻里定居于一个地方要依赖该地的生产力来生活,长期的定居自然使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怀,人和人之间的感情特别浓厚。这种农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的特性一直都支配着中国人的道德生活,形成了以家庭为本位的道德观念。婚姻正是密切这种关系的主要形式。中国长期处在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塑造了中华民族的性格,使之成了一个内向的民族,一个阴柔的民族,温和懦弱,不愿冒险,害怕变化。这种民族性格和心态反映在婚姻上就是对婚姻关系稳固长久的追求。西方人的结婚完全是为自己的,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找一个兴趣相投的伴侣,从而满足生理上、心理上、社交上的需要。婚姻没有承载扩大和稳固社会关系的意义,也没有主观上对婚姻天长地久的要求。西方文化商业社会传统使人和所居住地发生不了持久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稍纵即逝的。商业文化塑造了西方人阳刚的性格,即具有冒险性和猎奇、求新的特性。所以西方人的道德观念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反映在婚姻观上就是看重个人在婚姻中的切身感受,而猎奇求新的心态就更加剧了婚姻的不稳定性,一旦对婚姻丧失新鲜感或面对新的诱惑,没有感情上的责任束缚,就会以个人感受为判断标准重新做出选择。 三、对离婚的看法不同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已不再谈离婚色变,离婚率的提高被视为人们选择更加幸福婚姻生活的标志。但从整体上看,中国人对离婚仍采取审慎的态度。大多数中国人在夫妻感情破裂情况下对离婚仍采取犹豫态度的原因是“为了孩子考虑”。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生儿育女。由于婚姻更重大的意义在于联结了一种血缘亲情,个人的感情和爱情都让位于这种亲情。如果说亲情代表的是一种责任,而个人的感情和爱情更侧重一种权利的话,那么中国人对待离婚的态度则反映了中国道德观念中“义务本位”的思想。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是慈,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是孝,君对臣的义务是慧,臣对君的义务是忠,兄对弟要友,弟对兄要敬。正是这种传统的义务本位思想,使中国人在面对离婚这种涉及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抉择时,往往牺牲个人的权利保证义务的履行。中国人普遍认为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被视为父母对子女义务的一种缺失,西语论文,很多中国人为义务而放弃离婚。而西方人道德观念则是权利本位。从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到罗马帝国的西赛罗,直到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都是以提倡人权著称。西措施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个人权利提供保障。孩子往往被视为风流的副产品,没有过多的义务道德的束缚。因此,离婚被视为个人权利的重要体现,这一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西方人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考虑得更多的是个人权利的维护,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的幸福,可以轻而易举地选择结束婚姻,西方的离婚率也远远高于中国。 由于中西两种文化的巨大异同,孕育了两种不同的婚姻观。但在现代社会,中国人的婚姻观日益西化,婚姻越来越被视为个人幸福和个人权利的体现。西方人在极端个人主义之后,也有回归家庭的趋势。一个正常、稳定、健康的社会需要的是中西两种文化下婚姻观的互补:在义务中更多地保证个人权利和个人幸福的追求,在权利中更多地顾及义务,创造一个保证个人追求幸福的同时又有温情,有归属感和安全感并履行义务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廖奔.爱的困惑――现代性爱观与东方伦理传统的冲突.北京:国际文化出版企业,1988. [2]郁龙余.中西文化差异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3]张铭远.中国人的人生曲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4]许博渊.国人的柔与西人的刚.兰州:读者,2004,9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