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这个原属于私法领域里的概念是在近代由于民权运动的兴起、福利国家的危机、社会迅速发展带来的行政职能急剧分化等因素所导致的公法领域内行政分权的背景下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内的。法人所指向的是团体的独立人格,它进入行政法概念体系中即意味着原来统一于国家机构的行政权力开始分化,同时也意味着原来科层制管理体制下行政机构管理方式的变革,某些执行特殊行政职能的行政机构开始摆脱国家机构的附属地位,实现独立自主、效率化、经营化的运营方式改变,体现出法人的性格,这就是行政机构法人化的内涵。学院,自其中世纪源起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发展... 引言: 法人,这个原属于私法领域里的概念是在近代由于民权运动的兴起、福利国家的危机、社会迅速发展带来的行政职能急剧分化等因素所导致的公法领域内行政分权的背景下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内的。法人所指向的是团体的独立人格,它进入行政法概念体系中即意味着原来统一于国家机构的行政权力开始分化,同时也意味着原来科层制管理体制下行政机构管理方式的变革,某些执行特殊行政职能的行政机构开始摆脱国家机构的附属地位,实现独立自主、效率化、经营化的运营方式改变,日语论文题目,体现出法人的性格,这就是行政机构法人化的内涵。学院,自其中世纪源起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发展历史,比任何近代国家的历史都要长,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学院主要是一个私法团体,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享有依照章程进行完全自治的特权。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学院事业逐渐被纳入国家公共职能的范畴,因此近代学院大多是公立性质,是国家为了执行高等教育公共职能而设立的组织,属公法节制,因此出现了公立学院与私立学院并存的局面。而所谓公立学院法人化即是说公立学院逐渐朝着私立学院性质发展,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国家对公立学院的管理发生变化,从直接干预转为事后监督,给公立学院松绑,使得公立学院开始具有明显的法人性格,这也是法人概念进入公法领域的一个方面的体现。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