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法人性质的研讨--基于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的探讨[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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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这个原属于私法领域里的概念是在近代由于民权运动的兴起、福利国家的危机、社会迅速发展带来的行政职能急剧分化等因素所导致的公法领域内行政分权的背景下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内的。法人所指向的是团体的独立人格,它进入行政法概念体系中即意味着原来统一于国家机构的行政权力开始分化,同时也意味着原来科层制管理体制下行政机构管理方式的变革,某些执行特殊行政职能的行政机构开始摆脱国家机构的附属地位,实现独立自主、效率化、经营化的运营方式改变,体现出法人的性格,这就是行政机构法人化的内涵。学院,自其中世纪源起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发展...

引言:

法人,这个原属于私法领域里的概念是在近代由于民权运动的兴起、福利国家的危机、社会迅速发展带来的行政职能急剧分化等因素所导致的公法领域内行政分权的背景下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内的。法人所指向的是团体的独立人格,它进入行政法概念体系中即意味着原来统一于国家机构的行政权力开始分化,同时也意味着原来科层制管理体制下行政机构管理方式的变革,某些执行特殊行政职能的行政机构开始摆脱国家机构的附属地位,实现独立自主、效率化、经营化的运营方式改变,日语论文题目,体现出法人的性格,这就是行政机构法人化的内涵。学院,自其中世纪源起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发展历史,比任何近代国家的历史都要长,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学院主要是一个私法团体,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享有依照章程进行完全自治的特权。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学院事业逐渐被纳入国家公共职能的范畴,因此近代学院大多是公立性质,是国家为了执行高等教育公共职能而设立的组织,属公法节制,因此出现了公立学院与私立学院并存的局面。而所谓公立学院法人化即是说公立学院逐渐朝着私立学院性质发展,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国家对公立学院的管理发生变化,从直接干预转为事后监督,给公立学院松绑,使得公立学院开始具有明显的法人性格,这也是法人概念进入公法领域的一个方面的体现。
   公立学院法人化虽然是现代高等教育领域里的一个现象但是学院的法人性质却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现代学院才具有的性质。事实上,学院自其源始的欧洲中世纪学院的形态开始,便已经具备了法人的诸般性质,并且把这些性质都完整地传承下去一直到现在。因此,本文认为,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虽然是属于现代高等教育领域的现象但是对日本国立学院法人性质的略论却不能局限在现代这个略论框架内,而要溯源日本明治时期高等教育体制的形成,略论其特点,在这个历史略论的背景下再来对发生在这次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中国立学院的相关法人性质进行探索。因此本文并不是对这场日本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运动的探讨,而是对在这次改革前后国立学院所表现出的相关法人性质进行探讨
   日本传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于19世纪末期,经过二战后的民主改革形成了新的体制,再到20世纪末期受到内部国立学院危机和外部政府财政困境而导致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风潮的双重冲击下,于本世纪初进行国立学院法人化改革。因此这场改革被认为是日本高等教育的第三次“地震级”变革,和前两次变革不同的是,这次改革可能会造成国立学院性质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日本高等教育的传统,因而争议是最大的。日本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一直是国家主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立学院属于国家机构,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故而国立学院系统并无法人一说,此次改革在法学上赋予了国立学院法人的称谓,不能不说是相当重大的改变。但是本文认为,日本传统高等教育体制的特性虽经过战后的改造,但还是较为完整地传承给了现代的高等教育体制,这种体制的“惯性”可能会导致新赋予的日本国立学院法人的法人性质仅仅虚有其名,从而使得整个改革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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