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关于情态意义的探讨是许多语言学家、哲学家探究的问题。从语言学领域来看,传统语言学在探讨情态意义时往往过于注重形式、逻辑、概念等问题,而忽略了这些概念赖以生存的实实在在的语言。系统功能语言学家Halliday从命题之间的逻辑联系出发,根据命题主张“必要性”“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的特点,英语毕业论文,以“归一性”为切入点,对英语的情态作了细致、系统的描述,认为情态是表现语言人际功能的手段之一,是体现人际意义的语气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可以表达个人的意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等。Quirk等人把情态意义看作是发 话 人 对 命 题 的 真 实 性 的 判 断 (Quirk et al.,1985:219)。客观上,语言使用具有的真实性存在“归一性”的问题,非此即彼、不是即非。但在主观上,语言的使用在两极之间存在着许多中介选项,说出来的话可能会“是中有非,非中有是”。情态意义就是“指是非之间的度”(李基安,1999)。系统功能语法认为情态可以表达个人的愿望,要求他人承担的义务,对事物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张延续,1998)。本文从系统功能语言学出发,对英语情态系统的类型、表达形式进行了略论,并归纳出核心情态动词在英语合同中的分布规律及使用特点。
二、情态动词的分类
自从现代语言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情态一直都是众多学者探讨的对象。多年来语言学家们在不同程度上对情态的认识达成了一致,即情态是人际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来表达作者对事物所持的态度和看法。相比之下,以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关于情态的描述更为详细,认为情态是人际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话者对自己讲的命题的成功性和有效性所做的判断,或是要求受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或是个人意愿的表达。Hal-liday在语言的人际元功能的基础上,区别出“命题”和“提议”两种基本的言语功能,并用“情态化”和“意态”来表示。同时,Halliday还指出情态动词主要是为了表达非明确客观与非明确主观的情态取向,根据情态动词的使用程度和属性,英语论文题目,情态动词可以分为三大类:核心情态动词,边缘情态动词,以及半情态动词。而核心情态动词还具有情态的高、中、低三级之分,must、ought to、need、has to和is to等属于情态值高的动词,will、would、shall和should等属于情态值中的情态动词,而may、might、can和could等则属于情态值低的情态动词。
三、英语商务合同中情态动词的使用特点
1.语料的收集与略论措施本探讨所选语料11篇,语料按照售货合同、销售确认书、购货合同、合同说明、独家代理协议书、总代理协议书、合资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公司章程、合作经营公司合同、合资经营公司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聘约等协议、租契等分类。同时利用语料库检索软件wordsmith,对语料库的核心情态动词进行了分类检索。2.核心情态动词在英语合同中的分布情况及特点为便于略论,共选取了9个核心情态动词进行使用次数和频率的统计。根据Halliday的情态动词情态值分类,我们选取以下情态动词,通过检索绘制出下表:核心情态动词 次数 频数其 次 是may和should,分别占总文本的9.89%和6.95%。商务合同的主体通常为权利义务的约定,情态动词的准确使用可以帮助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一般性义务(应当做什么)、强制性义务(必须做什么)和禁止性义务(不得做什么)。英文商务合同中情态动词词义的确定性非常明显。shall是商务合同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主要表示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学责任。如果未履行shall表明的合同上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而构成违约责任。因此,在使用shall时,一定要说明一种责任和义务,否则应避免使用。如:例 (1)The principle shall be entitled to terminateforthwith the appointment of the General Agent under thisAgreement,by giving notice in writing to the General A-gent,if any of the following events or circumstances oc-curs.上例中shall的用法较正式,体现了合同条款的法学约束性,在表示“强制”或“义务”时,不能用will或should替代。与shall相比较,will可以表示意愿和决心,不具有法学约束性,只表示“对合同一方的某种建议或合同双方之外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如:例(2)It wi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contractis signed or the goods while the disputes arising are in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he defendant is Chinese le-gal person,otherwise it is governed by Unti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should一般用于条件句,商务合同中多使用“Should+S+V”结构,使用这种条件句时,发生条件句中所描述情况的可能性较小。如果该条件句所描述的情况发生了,那么主句所描述的事宜必须完成。如:例(3)Shouldall or part of the contract be unable to befilled owing to the fault of one party,the breaching partyshall bear the responsibilities thus caused.Shouldit be thefault of both parties,they shall bear their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according to actual situations.在英语商务合同中,通过may提出的要求通常没有强制性,有时还可以添加附加条件;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表示许可。may not可以根据特定要求表示“不可以”,语气不如shall not强烈,使用也不如shall not普遍。如:例 (4)For any business transacted between govern-ments of both Parties,Party A may handle such directdealings as authorized by Party A’s government withoutbinding himself to this Agreement.3.高、中、低值情态动词使用频率的对比略论情态值 次数 频数高9 2.406%中309 82.6%低56 14.97%总计374 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高值核心情态动词所占比例较小,而中、低值情态动词分别占了所有情态动词的82.6%和14.97%。同时中值情态动词的使用频率高于低值核心情态动词的使用频率。这说明:(1)高值情态动词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在合同语篇中的使用频率低于中、低值情态动词;(2)中、低值核心情态动词有助于帮助合同达到法学约束性,有助于约定双方遵守法学规范,维护各方利益。同时中、低值核心情态动词以较为缓和、婉转的语气表达其思想,更容易让人所接受。这两者相比,中值情态动词既可婉转地表达约定人的意愿,又可使语言具有非绝对性,在合同中使用频率最高。低值情态动词语气较弱,所含有的不确定性较高,而合同语篇的语言要求客观、准确、严谨,因此,低值情态动词比中值情态动词的使用频率低。
四、情态对商务合同语篇的评价意义
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