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语言学、心理学及法律界的学者们都在探讨法学语言与语言本身的关系。美国法律教授蒂尔斯码(Tiersma)说道:“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一样关涉语言”。法律家约翰·吉本斯在其作品《法学语言学导论》中谈到,“法学就是一种语言机构……。”法学语言与其他科学技术语言一样,是由全民族语言演变而来。因此,法学与语言就存在着一些共性。 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学的重要理论,现已逐渐发展成为探讨法学语言行为模式的基础支撑理论。美国法学语言学家塞尔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就是言语行为,每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因此,能够很好地理解法学英语文本中的法学言语行为并将其利用到法学语篇的略论上,对我国法学翻译将起到很大的帮助。本文探讨的对象法学语言是指法学语言的内涵,可概括为:民族共同语在一切法学活动(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学科学阐释)中具体应用的语言。 1.言语行为理论的本质 言语行为理论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其重要观点:说话即是做事(saying is behaving)。这一观点可以解释为:只要说话者说出了有意义的,可以被听话者所理解的话语,我们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就叫做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理论对当今语言哲学、认知科学、语用学等领域产生了巨大作用,为我们全面理解语言的现象和本质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2.法学英语文本中的言语行为 法学英语是专业技术英语之一,法学英语中的言语行为指那些具有法学效力的言语行为。 2.1. 法学英语中言语行为表述常用词 法学文本是由各种“法学词语”组合而成,因此探讨这些“法学词语”在法学文本中的具体含义,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法学文本中的动词以及和动词一起构成句子谓语的情态动词,是表达法学行为的核心载体。我们可以说,说出一个动词,即是实施了该动词所指的行为。例如:“我命令你们停止生产。”在这句话中,“命令”这个动词,就成了实施这一言语行为的标志性动词,在言语行为理论中将此类标志性动词称为“施事动词”。情态动词 “shall”, “may”, “must”, “be to”, “can”, “should”, “ought to”, “have to”等是运用最为频繁的用以赋予权利和规定义务的情态动词。这些情态动词在法学文本中的含义与日常英语不同,如"shall”被广泛用在法令、合同中表示某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它的否定形式“shall not”则通常表达法学禁止某种行为。探讨法学英语文本中的“施事动词”及使用频繁的用以赋予权利和规定义务的情态动词,是很好的探讨法学言语行为的途径。 2.2.立法文本中的言语行为 立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应用一定技术,英语论文,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由于法学法规的严肃性,使得一项法学自其公布之日起或在其规定生效之日或生效时段里,这项法学就具有了法学效力。而法学效力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法学言语行为。本文旨在研讨一些较典型的法学言语行为,举例如下: (1)An employer shall notify the board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learning of an accident to a worker employed by him, her or it…(施事动词notify与情态动词“shall”相结合表示有义务通知)(Para.1 of Sec.21 of Workplace Safety and Insurance Act of Canada,1997) (2)This rule shall not be constructed to limit the admission or consideration of evidence under any other rule.(施事动词construct 与情态动词否定形式shall not相结合表示不适用)(Rule 414,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2017)) (3)A court may take judicial notice, whether requested or not.(情态动词may 与 take notice结合表示应当经审判确认)(Rule 201c,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2017)) (4)The election must be made within three months after the accident occurs…(情态动词must与施事动词be made结合表示必须)(Sec.20 of Workplace Safety and Insurance Act of Canada, 1997) 从以上给出的例子中,我们发现在英语立法条文中,情态动词“shall”的使用最为频繁。除此之外,情态动词“must”也经常用在立法文本中用来规定义务,只是“must”比“shall”语气更重。除了这种将施事动词和情态动词相结合表达法学言语行为的方式外,英语论文题目,也常只用单个动词来表达,如“entitle”,“promulgate”,“enact” “issue”, “formulate”等。现引用一条使用“entitle”的例子: A worker who has a loss of earnings as a result of the injury is entitled to payments under this section…(Sect.43(1) of part Ⅳof Workplace Safety and Insurance Act of Canada,1997) 根据言语行为理论,所有法学条款一经公布,在其规定时间段内就立即具有了法学效力。这就意味着,法学条款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必须遵守其法学言语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学的制裁。 2.3. 司法活动中的言语行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学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言语行为在司法语言中同样广泛存在,如:“I sentence X five years in prison.”就是一典型的司法言语行为。为了更好的说明,我们看下例: We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clarify our decision in Johnson and conclude that the proper analysis in cases… 这是法官所做的一个判决。此判决中的言语行为动词有“clarify”,“conclude”.事实上,当法官宣判时,他就实施了这些动词所代表的言语行为,而这些言语行为立即就产生了法学效力。在法学英语司法文件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 “clarify”,“conclude”,“remand”,“vacate”,“notarize”, “complain”,“award”等言语行为动词以及如下词汇“sustaining ”( e.g. sustaining an applicant in his/her claim),“motioning”( e.g., motioning for a direct verdict),“dismissing”( e.g., dismissing an appeal/charge).这些动词和词汇广泛存在于司法文件中,可以作为是司法言语行为的标志性词汇。 2.4. 其他法学文本中的言语行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与世界许多其他国家都建立了友好的商务贸易伙伴联系,在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