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中国的《作品权法》与德国《作品权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单位")可以取得作品权(中国《作品权法》第16条第2款),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在德国,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作品权的权利人。另外,两国的法学在作品权转让方面也存在区别。根据德国法,作品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的;而在中国的《作品权法》中,禁止转让的仅限于作品权中的人身权。最后一点重要区别是,两国法学对作品权保护期限的不同规定。在最近一次对作品权法的修改活动中,两国都不约而同地对网络中的作品权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德国法学修改的重点包括:对于出版商的邻接权的新规定(德国《作品权法》第87f条第4款)和对于保护期届满的著作的新规定(德国《行使作品权法》通过补充的第13d条和第13e条)。中国已经出台了修改草案的第三稿,修改内容包括:将工艺美术品作为一类单独的著作种类进行保护,简化著作在中国的登记手续,加强使用著作的机构的权利,并且和德国一样对作者不明以及保护期届满的著作予以规定。
【作者单位】:
德国耶拿运用技术大学法律;南京大学法律院暨中德法律探讨所; 一、作品权的成文法基础作品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的互联网使得复制的过程大为简便,但也使盗版更为容易,这让立法者面临着新的挑战。德国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法学规范是1965年颁布的《保护作品权和邻接权利法》(以下简称德国《作品权法》)。这部法学规定了对著作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