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德危害交通安全犯罪立法在处罚范围、犯罪形态和刑罚配置上异同很大。德国立法反映了当代风险社会里管理、控制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高风险对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的规定则表现出典型的正统刑法律理论特征,不适应管控现在交通运输风险、遏止事故发生的需要,应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加以修改完善。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 近年来,随着汽车快速进入我国千家万户,交通事故大量发生,严重危害着社会公共安全。刑事制裁是遏止、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我国刑法虽然有对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但实践中却影响不大。德国8200多万人口,5000多万机动车拥有量。上世纪70年代以前,德国交通事故发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