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法之辩”是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其所透视出的则是中国传统社会在制度构建、守法意识的培育以及在国家治理模式上的选择与坚守。历史并不是僵死的过去,而是现实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的“德法之辩”以强大的历史惯性力量承接过去,启迪现在,谋划未来。所以,在当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同样需要直面它。由此,通过研讨它所吸纳和凝练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道德与法学关系问题集群所形成的基本问题域,便具有了理论的探讨空间与实践推演之动力与指向。为此,论文拟安排以下主要内容:首先,文化模式为“德法之辩”的方向选择与价值追求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要素支撑与导向。因为“德法之辩”的产生、拓展与深化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思想环境下进行的。所以,无论是从命题形而下的层面来爬梳具体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制度体系构建,还是从形而上的层面来阐释和反思命题中的本体论意蕴,均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它所依存的文化背景内含、文化要素以及文化特性一一地呈现,唯此,方可为其下的各问题研讨成就必要的文化维度与场景。其次,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历史进程与脉络的梳理,旨在透视在既定的文化模式下的道德与法学关系背后的文化特质,以期凝练二者关系“变”与“不变”进程中的核心要素、历史动因与价值主题,从而为其他问题的展开阐述奠定基本的理论基础。再次,在道德与法学关系的历史流变之进程中,制度性构建则是“德法之辩”的应有之义。中国传统社会借助于“道德法学化”与“法学道德化”两条路径,在行为与思想内外两个层面上为社会与国家铸就了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的法学制度以及政治权力合法性规则,从而将道德与法学二者之间的关系转换为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的融合与取舍。以此来呈现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思想意识主导下“德法之辩”在形而下层面上的制度内容之特征及其必然性模式。最后,在“德法之辩”命题之中,通过“道德法学化”与“法学道德化”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控制系统必然需要预设和构造一个终极性的价值本源与主宰,拟制一种终极意义上的裁判性权威来统摄并预定其价值方向。无此,则无论如何完美自洽的宗教崇拜、道德自律以及法学强制等制度设计都是一种虚像。由特定的文化模式所成就的“本天立人”的社会价值建构模式则是沟通“虚像与客观”、“内心与外在”的理论通道与行动逻辑,同时,这也是“德法之辩”命题在形而上层面上的集中表达、诉求与愿景。故在“本天立人”的道德价值本体建构进程之中,各种“德”之要素得以生成、流通并发挥其效用,在此之下,德治也就成为了国家治理模式的不二选择。如此,无论是宗教之崇拜,道德之自律,法学之强制,均无可逃离于“天理”之维。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探讨,所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有,第一、需要我们认真地反思“一断于法或崇德弃法”单极式国家治理模式的历史弊端,道德与法学,各尽其用,并驾齐驱,则长治久安,若任一而为,并无所不用其极,则必为历史抛弃;第二、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德主内,法束外”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模式。那么,“道德法学化”与“法学道德化”则是不可偏废的基本路径;第三、需要我们超越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之历史局限,并创新适合于当下的全新内涵;第四、需要我们从措施论的意义上,认真地略论传统社会中是如何经由“德法之辩”来形成社会价值共识,塑造价值共同体,并实现自我主体性特质建构的理论进路。
【关键词】:道德 法学 德法之辩 传统文化
摘要4-6 ABSTRACT6-14 导论14-48 一、探讨的理论前提与社会背景14-20 二、探讨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20-23 三、“德法之辩”命题探讨的学术资源概要23-45 四、探讨内容的框架及思路45-46 五、探讨措施46-48 第一章 “德法之辩”相关概念界说48-66 第一节 道德含义及其流变概述48-55 一、从无“心”之德到有“心”之德48-51 二、从“有心之德”到“自觉自为之德”51-52 三、从“自觉自为之德”到构造“伦理社会之德”52-55 第二节 法学的含义及其流变概述55-62 一、“灋”之义的历史考察55-57 二、法刑同义的文化认同57-58 三、改法为律58-60 四、礼与法60-62 第三节 “德法之辩”与“德法之辨”62-66 一、“德法之辩”与“德法之辨”62-64 二、“德法之辩”命题下的“伦理”内涵64-65 三、伦理--人伦关系之原理65-66 第二章 “德法之辩”的文化模式66-86 第一节 文化的定义及其功能66-69 一、文化的定义66-68 二、文化的功能68-69 第二节 文化功能的形成过程69-78 一、文化“化”出“人类”的功能69-72 二、文化“化”出“族群”的功能72-78 第三节 文化模式与“德法之辩”78-86 一、文化模式概说78-82 二、东西方不同文化模式下的“德法之辩”82-86 第三章 “德法之辩”的历史进程与脉络86-131 第一节 “德法之辩”的初始阶段87-98 一、夏商--道德与法学混同于天旨神意87-88 二、周代--以礼(道德)统法88 三、春秋战国--道德与法学关系的多样化形态88-96 四、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96-98 第二节 “德法之辩”的发展阶段98-104 一、秦--厉行严刑峻法,重法轻德98 二、汉--引经决狱与注律,开启道德法学化之门98-101 三、秦汉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101-104 第三节 “德法之辩”的成熟与稳定阶段104-116 一、两晋--张斐、杜预注晋律,铸就法学的礼之灵魂105-106 二、《唐律疏议》-- 一准乎礼,德语论文范文,礼完全融合进法学之中106-107 三、八仪,德语论文题目,官当,重罪十条等法学制度107-110 四、“容忍”制度的完备110-111 五、三国两晋至隋唐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111-116 第四节 “德法之辩”的“异化”阶段116-131 一、尊孔尚儒--强化文化认同,形成守法的道德自觉性117-120 二、强化儒学的传播--形成守法的道德意识与习惯120-123 三、“内忧外患”情形下的“礼法之争”123-125 四、宋元明清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125-129 五、“德法之辩”历史嬗变中的主题129-131 第四章 “德法之辩”与制度体系建构131-166 第一节 “父为子纲”的法学制度构造132-138 一、“父为子纲”法学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基础132 二、“父为子纲”的宗法主义之法学构造132-137 三、小结137-138 第二节 “夫为妻纲”的法学制度构造138-140 一、婚姻自主权138-139 二、人身主体地位与自由139 三、财产权利139-140 四、小结140 第三节 “君为臣纲”的法学体系构造140-145 一、法学的收藏人141 二、维护皇权的至尊地位141-142 三、严厉制裁危及皇权的行为142-144 四、法学适用上的特权144 五、小结144-145 第四节 “合情合理”的司法权运行制度体系构造145-154 一、机构设置145-147 二、人员选拔147-148 三、诉讼制度148-152 四、“道德法学化”模式下的法学制度体系特征152-154 第五节 “道德法学化”的原因及功过154-166 一、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类型及其演变进程155-159 二、“道德法学化”的历史成因159-163 三、“道德法学化”的正面效应与消极后果163-166 第五章 “德法之辩”与法学意识塑造166-186 第一节 “法学道德化”的必然性167-170 一、《唐律疏议》:“道德法学化”的巅峰之作167-169 二、《唐律疏议》实现了“礼法一体化”的目标169-170 第二节 “法学道德化”与儒家的追求170-177 一、道德社会秩序的依恋170-172 二、法学秩序自身的缺陷172-177 第三节 “法学道德化”的行动举措与实现机制177-186 一、蒙学教育:间接的法学知识普及举措177-179 二、官员学法:国家对官吏法学素质的驯化179-180 三、乡饮酒礼:法学意识的民间普及举措180-181 四、科举制度:法学意识的培育机制181-183 五、“法学道德化”后果及其特征183-186 第六章 “德法之辩”与政治权力合法性构建186-205 第一节 政治权力及其合法性186-192 一、政治权力的概念与特征186-188 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188-189 三、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构189-192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君(王)权合法性的建构方式192-205 一、以“天命”为基础的建构方式193-195 二、“家国同构”社会价值共识的形成195-198 三、君(王)权合法性思想的制度化198-204 四、小结204-205 第七章 “德法之辩”与国家治理模式205-225 第一节 “德治”的内容要素、体系结构与人性基础205-210 一、“德”之内容要素与体系结构206-207 二、三代之“德”的内容要素及其体系结构207-208 三、孔子与《论语》所构建的“德”之内容要素及体系结构208-210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德治模式下的人性预设210-213 一、先秦--人性善恶并存论210-212 二、汉唐--等级属性的性三品论212 三、宋明--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二元人性论212-213 四、小结213 第三节 “德治”的基本目标与“德”之要求213-225 一、“以德塑造社会”的基本目标213-217 二、正君束吏:“以德束官”的“德”之要求217-223 三、小结223-225 第八章 “德法之辩”的方向定位与价值引导225-256 第一节 道德与法学的本体范畴及其载体225-241 一、道德及法学本体的意义225-227 二、本体范畴及其载体227-240 三、小结240-241 第二节 “德法之辩”的价值建构模式241-250 一、“德法之辩”价值定位与方向选择242-243 二、三代: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萌芽与形成时期243-244 三、先秦至两汉: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选择与确立时期244-248 四、魏晋至明清: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巩固与强化阶段248-250 第三节 “德法之辩”价值与方向的法学保障250-256 一、天意--法学本体之概念内核250-252 二、天罚--法学之功能彰显252-253 三、天理国法人情一体--法学的终极价值追求253-254 四、小结254-256 结语:反思、延承、创新与建构256-2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