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格夫根案的大审判庭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的完整立场,即对通过酷刑获取的任何证据和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对以非人道待遇取得的实物证据根据比例准则决定是否排除,对非法证据的派生实物证据根据利益权衡准则决定是否排除,并以公正审判权作为适用排除规则的重要尺度。在刑事司法原则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之下,该立场反映了排除规则发展的整体趋势,对我国排除规则的完善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立足本土法学实践,反思与国际人权基准之间的脱节与落差,将排除规则纳入公正审判权的保障体系,是排除规则发展的大势所趋。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探讨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排除非法证据是刑事证据领域最富争议的问题之一。虽然 欧洲人权法院对相关申诉的主要审查依据局限于《欧洲人权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 3 条和第 6 条,但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已经通过“申克诉瑞士”、“卡恩诉英国”和“格夫根诉 德国” 〔1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