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系现代各国和地区区分所有权法中对违反义务的业主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其中,德国法、日本法对实行此制度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定有明文,并有案例的累积和类型化的实践。当业主严重违反所负义务而无其他措施排除因违反义务所造成的障碍(或侵害)时,其他业主全体得经由业主大会的多数决决议而提请法院作出拍卖严重违反义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尽管未认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但现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实践已产生了对此制度的需求,同时鉴于比较法经验的可借鉴性,未来立法或修法宜明文认可此制度。至于我国认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的根据和界限,为保证严谨性和科学性,应理解为与德国、日本学界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剥夺的根据和界限的考量相同。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院; 一、问题的提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又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拍卖请求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转让(让与)请 求,其本质上系将业主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同体关系中予以驱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上的一项特殊 制度。这种制度系现代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中对违反义务的业主 ,德语论文范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