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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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等目标,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案件进行分流并纳入繁简不同的民事一审程序德国以诉讼标的额为主要标准,辅之以案件性质标准,将一审民事案件分流到州法院程序、初级法院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当中。初级法院程序相关于州法院程序而言更加简便和迅速,但在初级法院程序中法院必须承担额外的指示义务和教导义务。小额诉讼程序产生较晚,且经过多次修改。它属于初级法院程序的范畴,但与普通的初级法院程序所不同的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95a条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和程序的具体构造均置于法官裁量权之下。小额诉讼程序的这一特点一方面使小额案件审理程序之简化和加速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因其所导致的程序的不确定性而使得小额诉讼程序从产生之日起就备受攻讦。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裁量权之界限已经越来越明晰--法官的裁量权看似巨大,实则受到法学目的、宪法性的程序准则等的严格限制。目前在德国这三类程序各自占一审审结民事案件的比重相当固定,其中按初级法院程序审结的案件占一审审结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仍然偏低,但是联邦参议院已经在致力于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中国的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2017年经民诉法修订而被确立的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在称谓上与德国不同,但从繁简分流的功能来看,与德国的三级分流结构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有鉴于此,德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制度于我国极具借鉴意义,但由于国情不同,两国在某些方面应当有不同的制度选择。我国在界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时,可以借鉴德国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已有的立法,以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案件性质、当事人合意共同作为标准。审判主体方面,我国可以在基层法院内部设置简易审判庭,提高法官的专业化和工作效率,同时也进一步明晰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界限。具体程序设计上,立法者应当整合现有法学和司法解释,并强化法院关于当事人的指示义务。在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中,我国与德国一样,均将小额诉讼程序置于简易程序之下,作为简易程序之附属。但单一地采用德国立法模式与我国的国情不符,未来我国应当在简易程序框架之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构造做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在划分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之时,应当以诉讼标的额和案件性质为标准,同时有限制地采用当事人合意标准。至于小额诉讼程序审判主体之确立,我国可以参考现有部分小额速裁试点法院的做法,在基层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小额审判庭。

【关键词】:繁简分流 德国民事一审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中国民事一审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51.6;DD915.2
【目录】:

摘要3-5

ABSTRACT5-8

第一章 德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概述8-10

第二章 德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之具体规定10-31

(一) 州法院程序与初级法院程序之分流10-13

1、分流标准10

2、程序异同10-13

(二) 普通初级法院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之分流13-31

1、分流标准概述13-16

2、第495a条适用的前提条件16-20

3、程序异同20-27

4、裁量权的限制27-29

5、判决撤销方式之异同29-31

第三章 德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之评价31-34

第四章 中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之完善34-42

(一)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流34-38

1、立法近况34-35

2、分流标准35-37

3、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判主体之分离37

4、简易程序之具体程序设计37-38

(二)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之分流38-42

1、立法近况与立法模式之选择38-39

2、分流标准39

3、小额诉讼程序之审判主体39-40

4、小额诉讼程序之程序设计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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