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学界虽然承认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缺乏深入系统的探讨,在法律理论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概念上的争议。德国2002年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在采纳了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二分法这一现代债法理论的基础上,将保护义务纳入《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自此承认了保护义务在制定法中的独立地位。根据德国法的理论探讨成果和最新立法实践,追根溯源,对保护义务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予以略论和论证,并对保护义务的内涵、外延及违反保护义务的法学后果予以界定,可以澄清我国学界对保护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整体认识。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律探讨院; 我国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在吸收借鉴德国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成果的基础上,捷足先登,将“附随义务”纳入到该法第60条第2款之中,1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然而,《合同法》在缺乏理论铺垫和实践积累的情况下将附随义务纳入制定法,造成了诸多理论上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亦因缺乏可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