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4月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最新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其中的最为重大的进步就是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中。
早在一百多年前的《德国民法典》就已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对许多国家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深远作用。德国第13届立法会议期间提出的《德国第二次损害赔偿法修订法草案》有了突破性调整。而在2017年4月通过的新《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仍然有很大空间进行完善。作为损害赔偿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百年结晶,德国新损害赔偿法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方面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以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与德国非财产损害赔偿相关制度作为比较。从中国谨慎损害赔偿的历史和立法发展为切入点,略论了国内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新的改革和发展,然后指出在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然有巨大的漏洞和缺陷。随后略论了具体的缺陷和弊端,以及亟需解决的必要性。接着从德国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历史和最新改革动因,《德国新损害赔偿法二次修订》解决了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产生的问题。在我国尚显空洞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体系上,德国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和参照,对比之下更能发觉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全文的最后一部分,对症下药,通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暴露出来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赔偿范围、赔偿金额、案例指导、社会救济等方面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系进行完善。希望本文能对我国以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和完备起到一定的参考影响。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标准 赔偿范围 借鉴德国
摘要8-9 ABSTRACT9-11 引言11-13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3-17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演变和历史14-15 (二)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15-17 二.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和近况17-24 (一)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17-18 (二) 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改革18-20 1. 赔偿范围的扩大18-19 2. 程序简单19-20 (三) 现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制度缺陷之略论20-24 1. 具体概念定义模糊20-21 2. 缺乏对“严重后果”具体认定标准21-22 3.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定位标准较低22 4. 缺乏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问题22-24 三.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调整及借鉴24-34 (一) 德国损害赔偿法改革的动因24-25 (二) 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发展及具体变动25-27 (三) 新条款的重要性地位27-28 (四) 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8-29 (五) 德国对非财产损害赔偿(抚慰金)衡量的运作方式及其作用29-34 1. 裁定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衡量因素29-31 2. 法官自由的裁量权31-32 3. 其他因素32-34 四.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34-38 (一) 完善认定标准34-35 (二) 赔偿范围的扩大35 (三) 赔偿金额的衡量方式35-36 (四) 案例指导实践36-38 结语38-39 参考文献39-42 致谢42-43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3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