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公司集团法之比较[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摘要】:公司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学地位的受支配公司统一管理的公司联合 ,不是民事主体。相反 ,单独的集团名称、集团章程和集团管理机构、子企业数量和公司集团资产的多少都不反映公司集团的本质特征。公司集团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经过登记的集团合同。集团合同中应当包括统一管理权的行使、对附属公司及其债权人、少数股东的保护等法定内容。在无合同约束的事实性公司集团中 ,支配公司不得向附属公司发出有损于附属公司利益的指令。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关键词】
【分类号】:D922.29
【引言】:

一、我国对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集团的规定 ,首先见之于 1 986年国家出台的对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系列方法。但是 ,那时候对公司集团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名称上①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于 1 987年 1 2月 1 6日发布的《对于组建和发展公司集团的几点意见》。第一次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毕业论文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