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53年9月德国颁布了《社会法院法》,建立了德国第五大司法管理体制社会法院,旨在解决社会保险领域的纠纷,这是世界司法体制的创新。从此,德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纠纷由原来的行政机构干预过渡到由地区社会法院、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的三级司法审理体制。50多年的实践证明了德国社会法院在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上取得了很大成功。其成功的多方面经验,对健全完善中国目前社会保险领域的行政纠纷和劳动纠纷的二分法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立法最早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立法体系最为完备、法学条文最为严谨的国家之一。1953年9月3日,德国颁布了《社会法院法》,在民事和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和财政法院之外建立了第五大司法体制--社会法院。根据《社会法院法》的规定,社会法院关于法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