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中德治与法治问题[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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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7年,社科院政治学探讨所副探讨员张明澍进行了“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查与探讨”,他选取了北京、深圳、孝感、榆树4个地区的1750个样本,回答了“中国人想要什么样的民主”、“中国政治文化的特征”等问题。其中得出的结论中有一点为中国人想要的民主是德治优先于法治的,文章将就民主中的德治与法治问题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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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民主观;德治;法治
  张明澍在《中国人想要什么样民主》一书中提出,中国人想要的民主是德治优先于法治,信赖人多于信赖制度;在民主中重视实质和内容,超过重视形式和程序;解决腐败和监督政府是优先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协商优先于表决;是中国式的民主而不是外国的民主。所谓的德治优先于法治,德语论文,作者在书中作了介绍:德治的民主就是把道德放在第一位的民主,即道德贯穿于整个政治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治制度的安排和政府的决策上,要求统治者要爱民、为民,要为人民谋利益;其次,在选择领导人时应以德为先,人们认为担任领导人的最重要条件中廉洁奉公和作风正派的比例较高。我国的法治进程逐步推进后,为什么把法治和德治两者摆在一起时,人们优先选择的依旧是德治呢?为什么人们信赖人超过信赖制度呢?鉴于这样的民主观我们接下来又应该怎么做呢?
  一、法治社会下民众选择德治的缘由
  (一)德治选择的传统溯源
  1. 历史溯源。中国传统德治思想源远流长,“德”这个概念和思想作为一个重要的论题被提出来,从周朝就开始了。周朝是在消灭商纣暴政的基础上而兴起的,商朝的灭亡和周朝的兴起,引发了人们对治国方略的深入思考。起初商纣王的力量远比周武王的力量强大,然而周武王却得到了各诸侯和百姓的拥戴,因此,“德治”被认作告诫统治者要“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荀子等人已经对德治思想及其实施方略都作了比较系统的阐释。特别是孟子的“民贵君轻”、“天下为主君为客”、“民为政之本”的民本主义政治思想,成为儒、墨、道、法四大家以至历代封建统治者的共同思想。“抚民”、“利民”、“惠民”、“恤民”、“安民”、“富民”的呼声从此不绝于耳。荀子把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他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秦灭亡后,董仲舒进一步强调了德治思想,而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订孔孟之道为一尊,更使儒家的德治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信奉,成为他们的基本治国方略。但是,中国古代的“重民”、“保民”终究不是让民做主,而是通过这种“重民”、“保民”的形式来进一步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由此看出,这里的民主就是典型的中国式民主,封建统治者以人民的主人的身份自居,与此同时,广大臣民也自觉向他们屈服,只是期待统治阶级成为“救星”、“青天”。
  2. 清官意识。清官意识属于一种精英主义政治思想的体现,把政治的清明寄托于“贤人”、“清官”身上,因此在人员的选拔过程中,更加注重其个人道德修养,除此之外,如果政治出了问题,也往往不是在制度上找原因,而是在人身上找原因,不是期待制度解决,而是期待存在一个完美的领导人来改变近况。清官思想可以说是专制政治的必然产物,当民众对自己的政治命运丧失支配能力的时候,他唯一的期待只能是执政者的贤明。可以说,目前我国民众将德治贯穿于民主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官思想,德语毕业论文,而清官思想,其实是与现代的政治文明所不相符的,与现今推崇的自由、民主、平等等法治理念是不相符的,我们所要求的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尽职尽责,而不是单纯的对官员寄予其拥有公正廉洁、不偏不倚的品质。
  (二)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存在诸多问题
  1.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公共行政职能存在不足。从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口号层出不穷,但政府行政违法的现象一直存在,依法行政根本未得到落实,也没有完全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在目前的行政工作中,行政首长意志在很多场合仍然高于法学规范。一般情况下,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或者选择的不是寻找法学依据,依法执行公务;而是请示行政首长,使得法如同虚设。除此之外,一些地方行政首长经常在媒体上宣称自己要造福一方,做好当地“父母官”、“清官”,这正是一种“官本位”思想的体现。在日常行政领导工作中也带着浓厚的人治色彩,要求行政工作人员有事及时汇报请示。
  2. 司法过程中问题重重。我国虽然进行了多次国家机构改革,但是现实中的法院依然从属于行政。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制度受制于地方政府,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并不是根据审判职业之需,而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分配给了法院各个岗位的人员,使得法院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政工、后勤、甚至法警都可能是审判员。在法官法实施前,甚至法院工勤人员――司机也因其“资格老”被任命为审判员,形成了“法院人人皆法官”的近况。而且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措施无差别。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体现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预上,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副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这些管理措施与行政管理如出一辙。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地措施院、检察院用语不规范、做事不依法,严重作用法治氛围。而且在一些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法学素养低,许多地方很难找出正规法律本科毕业的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司法服务人才。
  3. 德治是相对的,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第一,几千年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以及这种传统造成的权大于法的观念阻碍着法治观念的建立,这一点在前面已作陈述。第二,中国传统的法观念不同于西方传统的法观念。在西方,“法”的涵义是二元的,一方面,“法”意味着公平、争议,另一方面,则意味着规则、制度。法的二元说要求作为规则、制度的“法”必须体现公平和争议,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法”。而在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刑罚”的代名词。西方的法源于商业活动,所以最早体现为民法,以保护平等的民事权利为宗旨,而中国的法源于战争,所以最早体现为刑法,以维护专制的权力为要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观念必然导致西方强调“法治”,而中国却重视“法制”。“法治”以限制政府和维护公民权为精神,而“法制”则以限制民众和维护统治秩序为中心。第三,伦理主义文化在政治中的作用。“内圣外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要求人们首先通过“内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封建的伦理要求,然后再以理服人,最终达到人人心服口服,共同做一件事的境界。这种伦理主义文化重视的是内在的、抽象的东西,而西方文化则重视可以看见和衡量的东西。因此,科学主义文化推崇法学至上,而伦理主义则认为法是人制定的,为什么要法学之上呢?除此之外,公民文化素质较低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当公民碰到困难时,有些公民可能根本不会考虑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而是采取“托关系”方式;即使有些公民在处理问题时想要应用法学却不知道如何用,他们对法学的理解也许仅仅是表象的甚至是空白的,法学对他们来说甚至是遥不可及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学意识缺乏,也对其民主观有深刻的作用。   二、德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反观现在的中国情况,或许会有人认为应该进一步促进我国公民对法治的认同,然而笔者却不这么认为,国人当前想要的民主或许是德治优先于法治的,或许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但是,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德治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相互影响的。
  (一)德治与法治都发端于人性论
  德治产生于性善论,法治产生于性恶论,而人性是极其难琢磨的事物,任何哲学家可能都难以回答何谓人性善恶。因为善行之举中可能包藏祸心,而恶行之举中可能含有善意。因此,在衡量人的行为中,德治着眼于行为中的善因,通过颂扬行为中的善,鼓励此人在以后的行为中更善,同时产生群众效应;而法治着眼于行为中的恶意,通过惩罚行为中的恶,警醒此人在以后的行为中不再作恶,同时还能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正是由于人性善恶难以截然分开,于是法治与德治互补,共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二)法治社会并不排斥道德自律,两者自有其影响
  法学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规则来实现,而道德则是通过人来实现。法治社会不可能剥离人的因素,相反,应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重视人的影响,制度设计不对道德提出过高的希冀并不等于在现实运作过程中不能呼唤美好的事物。实际上,制度和领导人的道德体现与否本身就是衡量政治制度乃至法学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也是制度建构的最终目的。
  (三)两者具有很强互补性
  法学具有稳定性、预见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但是任何一个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一切,将所有细节写入法学,那么在法学的空白地带,就需要道德规范来加以弥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在碰到法学未做出规定或规定含糊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应用公序良俗的准则来做出判决。可见,法学的缺失需要应用道德来弥补。而道德虽然其要求更高于法学,但是由于其软约束的特征造成了它虽有高要求,但往往难以得到切实执行的后果,这点在如今这种陌生人的社会中更是明显,那就需要将道德中最基本的要求上升为法学,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做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最后,这种贯穿道德的观念并不是民主的障碍。只要加以好好利用,还能够对推进民主产生一定的效果。
  三、发挥德治的积极影响,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推动我国民主化建设
  (一)加强法学宣传,提高公民法学意识
  如果公民不知法,则无法学情感,无法学思想观念。因此,加强法学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学意识是加快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基础,也是加快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基础。另外,我国应该在各级学校教程中增加法学教育,使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学生都掌握较系统的法学知识,具有法学意识,在遇到问题时,懂得通过法学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改革力度,健全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改善法治化进程
  一是继续改革法学制度,加强立法解释和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三是继续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关系,完善体制,建立制度。
  (三)充分发挥德治观念的影响,对出台政策及领导人提出道德要求
  以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法治化,来推动和带动其他方面和领域的道德建设适时和适当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学化。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时及时推进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及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学化,并进而扩展到各类社会组织和法人。
  四、结语
  张明澍先生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我国国人民主观进行了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反应了国人所想要的民主是怎么样的,就德治优先于法治这一点来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确确实实感受到,或许有人会对此近况进行批判,但我认为,当近况已经存在之时,其实批判倒是次要的,更为重要的是略论近况背后的原因,根据得出的原因采取相应方法,不是大话空话的方法,而是落到实处、真正能够实行的方法,相信只要这样也只有这样,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也会变得容易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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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赖文恺,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本科生,探讨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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