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对贿选的规制[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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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是现代法治国家政治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法学设定的选举程序选出为民众所认可的人选,代表国民参与政治活动,治理国家,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高度重视的政治活动,正因为如此,瑞士刑法典分则第14章的标题即为“针对民意的犯罪”,该章确定了六种行为方式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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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破坏选举的行为方式中,最为普罗大众所熟悉的即为“贿选”,从某种意义上说,贿选并非一特定的法学术语,而是社会公众对出现在选举过程中的以财物买卖选票行为的概括性称呼。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用财物买通选举人使其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代表,主导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整个世界造成巨大破坏的纳粹政府当时即通过合法选举途径上台的,这一经历给战后德国带来了深远作用,具体到德国刑法典中,就是其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妨害宪法机关及选举和表决的犯罪”,该章共用14个条文对选举活动予以规范,事无巨细,一一列举,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行为方式均予以详细明确,大大有助于德国司法机关的刑法适用。
  概而言之,德国刑法对下列行为方式的含义及处罚予以明确规定:对宪法机关以及联邦总统和宪法机关成员的胁迫、在禁区内非法游行集会、侵扰立法机关活动、妨碍选举、伪造选举结果、伪造选举资料、侵害选举秘密、胁迫选举人、欺骗选举人以及贿赂选举人和贿赂议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最高可以判处10年自由刑。
  具体到贿选而言,德国刑法共用了三个条文予以规制
  第108条b(贿赂选举人)第1款规定:意图使他人不选举或以特定方式选举,而向其提供、承诺或给予礼物或其他利益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2款规定:以不选举或以特定方式选举为代价,向他人索要、让他人承诺或接受礼物或其他利益的,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
  由此可见,德国刑法所规定的“贿选”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远远超过前述我国《现代汉语词典》所解释的范畴。具体而言,(1)除了包括要求选举特定人之外,还可以包括不选举,这种区分类似于刑法犯罪论中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2)贿选不仅仅体现为普罗大众都认为的给付财物,还包括给付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的范围肯定大于“财物”的范围,如帮助解决户口能够为“利益”所包容,但难以被“财物”所包容;(3)从字面意义上进行略论,所给付的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4)只要承诺给付礼物或利益,即构成犯罪,不要求一定要交付。
  第2款的规定则远远超过《现代汉语词典》对“贿选”的界定,如果说第1款规定的主体是意图获得选举胜利的人的话,那么,第2款的主体则是对选举结果并不关心的享有选举权的人,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让某人获得选举胜利,而是为了自身获得利益,由此利用手中享有的选举权向他人索要礼物或其他利益。但无论是第1款还是第2款,均是对选举公平性的严重破坏,都会导致最终的选举结果不能切实代表民意。
  受德国刑法作用较深的《瑞士刑法典》第281条(贿选)也有类似规定:有表决权人要求他人允诺或给予礼物或其他利益的。《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65条(选举或全民公决中的贿赂)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对行为方式的表述更为精确:选举权人或投票权人以在特定意义上选举或投票,或不选举或不投票,或不在特定意义上选举或投票为代价,向他人索要、收受或让他人保证提供报酬的。
  另外,第108条d(适用范围)明确,上述规定的选举范围包括国民代表的选举,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联邦、州、区、区联盟国民代表的其他选举和表决,以及社会保险的最初选举。选举和表决与在选举建议上署名或在国民的申请上署名具有同等效力。该条明确了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司法机关的操作。
  除上述贿赂选举人的规定外,第108条e(贿赂议员)第1款规定:在欧洲议会、联邦、州、区或区联盟的选举或表决中,买卖选票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2款规定:犯第1款之罪,法院除判处行为人6个月以上自由刑外,还可剥夺其选举与被选举权,及在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108条b与第108条e的相同点是适用的范围,也即第108条e将上述108条d的内容予以重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贿赂的对象,前者是贿赂选举人,意图实现不可告人的选举结果,而后者的贿赂对象是议员,意图通过控制收买议员的选票,使某一议案得以通过。从常理略论,贿赂议员的危害性比贿赂选举人的危害性要大,因为议员的人数要远远少于选举人,贿赂前者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贿赂后者,同时,议员是民意代表,其应当忠实反映民意,否则,就使得选举丧失了其本来意味,德语论文范文,由此导致的后果对现代政治国家而言是致命的。为此,与贿赂选举人相比较,针对贿赂议员的行为,刑法规定法院可以剥夺行为人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及在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总体而言,德国政府还是比较清廉的,在2017年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排名中,德国以78分位列第12位,在西方七国集团中,仅次于加拿大(81分位列第9位)。在德国的历次选举中,也没有大的丑闻曝出,这得益于德国民众较强的法学意识,也得益于德国法学包括德国刑法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明确规定和严厉打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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