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要民主,司法要公正,都离不开公众对社会和司法活动的参与。陪审制度,从一开始,就肩负了此种历史使命。本文从起源、历史、近况等角度对德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制度进行介绍,以助窥探此制度的发展脉络及其意义。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德国法;刑事诉讼法;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指司法审判吸收非职业法官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一般认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代表了民主与透明,有助于提高审判的大众接受度。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陪审制度。德国陪审制度是其中的佼佼者,陪审人员参与度及实际在审判中的地位都比较高。 陪审制度根据其形式,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陪审制是由非法学专业人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庭审,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为法官判决提供依据。参审制是由职业法官和由民众推选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与判决,参审员平等地与职业法官共同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适用法学,有很大的独立自主性。德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参审制。 一、德国陪审制的形式 德国的陪审制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是参审法庭(Sch?ffengericht)中的参审制,其二是陪审法庭(Schwurgericht)中的陪审制。参审员在庭审中拥有与审判员在定罪量刑方面平等的权利。而陪审员的任务则仅限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职能较窄。 二、德国陪审制的历史 德国陪审制度的应用有一段很长的历史。1507年的班贝根西斯刑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Bambergensis)与1532年的卡洛林那刑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中的法院组织法规都包含了陪审权的内容。专制主义时期陪审制度曾一度萎缩。到19世纪,在三权分立思想及法国大革命的作用下,德国迎来了陪审制度的复兴。19世纪中期,德国各州审判严重刑事案件几乎都采用了陪审法庭(Schwurgericht)的形式。1879年生效的帝国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针对中等程度刑事犯罪的参审法庭(Sch?ffengericht),参审员与法官共同认定犯罪事实语刑罚;针对严重犯罪的陪审法庭(Schwurgericht),由12位议论被告人刑责的陪审员与3名决定被告人刑罚的职业法官组成。1924年的埃明格尔改革取消了陪审法庭,采用了由6名陪审员及3名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参审法庭,这是德国现代参审制度的先驱。现在,德国的所有的陪审人员都是参审员。 三、对于陪审制度的辩论 存在即有其理由。然而对于陪审制度的讨论却从未停止过。迄今,德国还有很多法学人士都会议论,陪审制度是否还合乎时代。[1] 大部分赞同此制度的人都相信1879年法院组织法援引的理由,即陪审人员作为公众的一部分,其陪审加强了普通人对审判活动的信任感;审判活动也不能仅仅是“远离生活与世界”的法律家们的活动,而应在非法学专业陪审人员的共同影响下,用通俗易懂的话表现出来。因此,陪审有助于减少公民对司法的距离感。另外,陪审人员对法庭的信息获取也很有帮助,尤其是在案件中出现了特定的社会背景比如专业知识或者某类生活经验的时候。[2] 反对陪审制的观点认为,陪审制是一种社会罗曼蒂克或者说对民主启蒙思潮的缅怀。陪审人员无专业训练,在案件中易受作用而无法保持中立。另外,复杂案件中的庭审冗长复杂,陪审人员无力通观全局从而作出正确判断。有法律家指出,许多民主国家现在已经取消了陪审制度,因为无证据显示,陪审制带来了足够的价值。[3] 四、成为陪审人员的先决条件 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参审员需要一系列的条件。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学,成为参审员的须有德国国籍。法学详细规定了不能及不适合担任参审员的情形:法庭判决不能担任公共职务的;故意犯罪受六个月以上监禁的;检察院调查的严重刑事案件中被认为不能担任公职的。而相对的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情形有:未满二十五周岁的;年满七十岁的;被推荐的时候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因健康原因无法行使的;德语能力不足的。 五、选举程序 社区首先提出参审员建议名单,公示并释疑,然后提交区法院,由区法院法官汇总决定拟出一份区际名单。此后,由一位法官(作为主席),一位行政官员以及七名可信赖人士组成选举委员会就名单进行选举。在法官、行政官员及至少三位委员会成员出席的情形下作出的决定有效。参审员名单中的候选人获得选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即为当选。参审员任期为五年。参审员名额由法院院长决定。 六、参审员的权利义务 在德国,参审员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和尊重。参审员跟法官的地位在庭审中是平等的,法学保障其在行使陪审职务的时候不受限制和歧视。如雇员因为陪审暂时脱岗的,雇主不能以此理由解雇。参审员因陪审付出的费用会得到赔偿。没有收入的,有准则上不高于20欧元/时的补贴;50天以上的长时审判补贴不高于51欧元/时。参审员准则上每年要参与大概十二次庭审。作为义务则要求参审员不得无故不出庭,保守法庭秘密,保持审判中立性等等。作为德国公民,成为参审员还是一种普遍的义务。能够免除这种义务的理由也规定在法学中,比如特定的职业如联邦议员和医生,年满六十五岁等。[4] 七、对于德国陪审制度的总结 德国的陪审制度,从其开始萌芽到现在,陆续发展了五六百年的时间,反映了市民社会解放和司法民主进程在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进程。就其历史意义来说,德语毕业论文,非常具有探讨的价值。其现实应用在各个阶段也各具特色。就目前来说它无愧于世界上比较完善的制度了。这跟德国国民法学意识普遍较强是分不开的,陪审人员虽然在过去也会被称为“坐冷板凳的”,只会“打酱油”等(一种在世界各地的陪审制度中普遍的对非专业人士的怀疑和歧视),然而立法仍然将这项制度坚持了下来。到现在,职业法官和参审员对彼此之间的关系普遍都有比较高的满意度,根据一些实证调查问卷显示,在庭审中,参审员大部分都认为自己得到了职业法官的尊重,这让他们也更有激情参与庭审。目前德国对陪审制度的探讨已经慢慢深入探讨陪审员的庭审心理略论,以避免错判和受误导,对于这方面,有待于进一步跟进和介绍,以有益于各国陪审制度的进步。 【参考文献】 [1]Kühne, Hans-Heiner, Laienrichter im Strafprozess [J], Zeitschrift für Rechtspolitik(ZRP),1985,p.237. [2]Linkenheil, Beate, Laienbeteiligung an der Strafjustiz - Relikt des bürgerlichen Emanzipationsprozesses oder Legitimation einer Rechtsprechung “Im Namen des Volkes”? [M].Berliner Wissenschafts - Verlag 2003,p.178-188. [3]Satzger, Helmut, Die Sch?ffen im Strafprozess [J].JURA 2017(7),p. 518-526. [4]Gl?�ckner, Andreas, Entscheidungsverhalten von Sch?�ffen - Forschungsbericht [EB/OL]. http://www.coll.mpg.de/Download/IntuitiveExperts/Schoeffenbericht.pdf,德语论文, last visited at 2017-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