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美国率先使用联邦制以来,世界上出现了多个联邦制国家。而他们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的联邦制的比较来看看美国和德国联邦制的区别。美国的联邦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而德国的模式确实自上而下。而他们之所以都实行联邦制和造成所采取的形式不同大多数的原因是历史原因。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美国;德国;历史;国家结构 联邦制是国家结构形式中复合制的一种。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学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学。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美国是联邦制的先行者。美国1787年宪法应用主权共和国组织政府的准则,来设计共同的政治组织,并明智地划分了共同体与构成单位的权力,赋予共同体足够的手段追求联合起来的好处,建立了一个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三权鼎立的完备的共同政府,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将邦联改造成了联邦――联合而成的国家。而在欧洲的德国,同样实行的是联邦制,那为什么和美国又有那么大的区别呢?本文章将对美国和德国的联邦制进行比较。 首先我们从历史背景来看。由于“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所以我们必须先从历史中看看两国的联邦制是怎样形成的。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在美国最初是由13个州组成,而在建国前是英国的13个殖民地。当时英国对美国的13快殖民地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政策。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州与州之间的相对独立。独立战争期间十三块殖民地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独立后,他们基本的、持续的忠诚还是倾注于自己的殖民地,即现在的某个州。所以独立之初,美国实行的是邦联制,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后来美国不断意识到邦联制的危机时,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美国的联邦制的特点有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联邦地位高于州。美国联邦政府和州之间,州有更多的自主性。制定的法学法规,只有不和宪法相违背,那么将可以在本州施行。 德国的联邦制同样也是和德国历史的发展离不开的。18世纪初德国还是由300多个诸侯国组成的一个完全不统一的国家。但是在历史的驱动下,德语论文网站,德国各个小国家在朝一个方向,联盟靠拢。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德语毕业论文,是实行的联邦制,但是他是在牺牲了各州的权利上,大大加强了联邦的权力。而集权政权―纳粹政权,却过这种制度全部毁坏,从而建立了一个法西斯的中央集权政权。各个州变成了中央集权下的行政管理区。而在二战之后,人民领受到了中央集权政府的可怕,他们不想再回到原来的中央集权统治的时代。并且二战后,德国被分为两个意识形态完全不同的国家。西德是被英、法、美占领的资本主义国家。东德则是由14个行政区所组成的共产主义国家。这样一来,西德受西方的作用特别大。所以联邦制也被理所当然地搬上台面。所以西德在1949年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德统一后,民主德国又作为5个州并入联邦德国,最后成为了一个由16个州组成的联邦德国。 然后从美国和德国的联邦制上来看,可以看出美国的联邦制更加自由,而德国的联邦制更偏向于一种类似于中央管辖下的单一制国家。属于比较另类的联邦制。 从美国方面来看,联邦和各州分别通过自己的机构执行法学赋予的职权。两者在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平行存在,互不干涉,一旦出现问题,由各自对人民负责。在同一地区并存着联邦与地区性政府两套行政机构,分别执行各自的法学与政策,两者权力的行使是分开的。美国政府各层级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在美国,各级政府之间的权限被划分得相当明确,宪法也规定了要保留各州的权力。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联邦政府拥有的十八项权力,主要包括:外交、国防、邮政、州际经济、全国性的财政金融事务等。而州的权力则主要包括,制定州宪法和州法学的权力、管理州内各项事务的权力、批准联邦宪法修正案的权力、举行选举的权力等。但是为了保证联邦和州所拥有的权力互不侵犯,宪法明确列举了联邦、州以及联邦和州都不得行使的权力。 从德国方面来看联邦政府的决策和事务除了少部分由联邦机构负责实施外,绝大多数要通过州政府来执行。在德国,各州不仅执行州的法学,也执行联邦法。除少数联邦机构外,联邦法学的执行大都掌握在州政府的各个部门,联邦政府只起到监督的影响。联邦的专有立法权主要包括:外交与国防权、联邦国籍权、货币的发行与控制权、关税统一和物资运输自由权等等。《基本法》第74条列举了26项联邦与州的共同立法权。在共同立法权的范围内,联邦拥有优先立法权。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如果联邦在共同立法权的范围内没有立法,各州有权立法。如果某一州的立法侵害到了其他州或者国家的利益时,联邦政府可以干预州的立法;如果州的立法没有效率,联邦政府则可以对该州进行立法。第二,如果联邦对某一事项颁布了法学,那么州就不能在该领域再立法;如果州政府原先已存在类似的法学,在联邦法学颁布后,州的相关立法则必须暂时搁置或者废止。目前,州的立法权主要包括:学校和文教法、新闻和广播法、地措施、自然与风景保护法等。州和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履行自己的专有职责和地方自治的职能,另一方面还要执行由联邦和州政府所分派委托的任务。联邦和州政府往往将其大部分的行政或者执行功能授权给下一层级的政府,结果便出现了一种特定的地方自治与国家委托职能在制度上的融和。 究其两个联邦国际的联邦制这么大区别的原因,还是历史因素造成的。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历史上就从来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时期,人们的思想要更加开放,自由。国家最初建立在13个殖民地独立形成的国家之上。组成的各个州,更像是一个个独立的国家,自主性比较强。联邦政府则类似于一个国家间的组织,协调各州间的利益,却并不干涉各州的内部事务。而德国则大为不同。德国历史悠久,不过在1871年之前一直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但是德国又是一个民族成分单一的国家,以日耳曼人为主。德国的领土也不大。就这些因素来看,德国根本不具备实行联邦制的条件。但是由于其长期的分裂,所以德国最终还是选择了联邦制。不过虽然起实行的是自由的联邦制,但是我们很容易看出,德国的联邦制又不像美国的那样“自由”,有浓厚的封建传统,中央集权主义有很大的作用。同样是联邦制,德国却走出了不同的道路。一个国家实行某种制度,必须要从自己的实情出发。这样才符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乔治・安德森.联邦制导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2]童建挺.德国联邦制的演变(1949-2017)[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 [3]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作用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