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以及中国“世界加工厂”地位的确立,国内越来越多的公司从事定牌加工及相关出口业务。然而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定牌加工贸易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定牌加工存在的法学问题。实践中频频出现的涉外定牌加工侵权判例,一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利益产生了深远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商标法侵权理论的不完善。本文将应用商标法的理论,通过对一则案例的评析,研讨定牌加工涉及的法学问题,指出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明确我国对涉外定牌加工应取的态度,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全文除引言部分外共有四个部分,约一万七千余字,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情概要和裁判要旨。本案例是一起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美国耐克企业在中国享有“NIKE”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是运动衣。在西班牙国内,西班牙FLORA BERTRAND MARA企业也享有“NIKE”商标权,注册类别为运动服装。后西班牙CIDESPORT企业委托我国国内企业加工制作NIKE男滑雪夹克,由委托人提供制作衣服的原料及标有NIKE标识的衣物包装胶袋等。服装加工制作完成后,出口到西班牙,交付给委托人CIDESPORT企业。原告(美国企业)认为,三被告(西班牙企业及我国两家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因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尽管西班牙CIDESPORT企业在西班牙国内对NIKE商标拥有合法的专有权,但其在中国不享有对NIKE商标的专有权。据此判决三被告构成侵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的判决,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围绕是否造成“混淆”、有无“损害”、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的“使用”行为等方面形成了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两大对立观点。
三、评析—定牌加工行为法学性质略论
该部分主要基于涉外定牌加工的贸易特点,对涉外定牌加工的概念及法学关系予以界定,并从商标法目的出发,以混淆理论为基点,指出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对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无损害,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另外从法学适用及我国履行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义务和我国的经济政策角度,补充论证了不宜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四、探讨结论。该部分针对商标侵权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商标权“符号保护”模式,只注重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的保护,不是对商标所代表商誉的保护,违背了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致使大量合法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情况。提出尽快修改我国《商标法》立法建议,要完善《商标法》的宗旨定位,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第一宗旨。另外还要明确承认商标混淆理论,并对其中的概念如“混淆”、“损害”、“使用”等作出明确的界定,尤其应明确侵权意义上的“使用”应以“行销于市”为目的。
【关键词】:定牌加工 商标法目的 商标侵权 混淆理论
内容提要4-6 Abstract6-9 引言9-10 一、案情概要和裁判要旨10-11 二、案件争议焦点11-15 (一) 认为本案构成商标侵权的观点11-13 1. 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造成了市场混淆11-12 2. 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12-13 3. 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我国商标侵权意义上的“使用”13 (二) 认为本案不构成侵权的观点13-15 1. 被告的行为不会造成市场混淆14 2. 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会造成损害14 3. 被告没有我国商标法侵权意义上的“使用”商标行为14-15 三、评析—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法学性质略论15-25 (一) 涉外定牌加工的含义及法学关系辨析15-16 (二)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法学性质略论16-25 1. 对于商标法的目的16-17 2. 商标侵权应以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为标准17-18 3. 商标侵权应以存在损害为条件18-20 4. 商标侵权中的“使用”应以“行销于市”为目的20-22 5. 从法学适用角度看,西语专业论文,西语毕业论文,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22-23 6. 从我国履行推动国际自由贸易的义务及我国经济政策上看均不宜认定涉外定牌加工的侵权性23-25 四、探讨结论25-28 (一) 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对国内商标权的侵犯25-26 (二) 完善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建议26-28 1. 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再定位--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第一宗旨26-27 2. 我国商标法应当明确承认商标混淆理论27-28 参考文献28-31 致谢31-32 法学论文评阅特别提示32-33 法学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