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西文学叙事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值得重视。其主要表现为叙事者伦理的“模糊”或缺乏德性。我们认为,文学叙事绝对不是文字游戏的操练,它是真实作者和隐含作者生命意识的完美体现。它不仅要安慰受伤的心灵,更要提升叙事接收者的道德灵魂!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叙事伦理“污名化”“反伦理”角色代言德性 引言 中西方文学叙事中存在着暴力和叙事伦理概念“模糊”等问题,违背了人类的善良与社会和谐。试看两例:在法国作家纪德的叙事里,有一个冷漠可爱的杀人犯拉弗卡迪,他以谋杀来表达他的道德自由,用剥夺无辜生命来换取自己的道德快乐。布斯困惑地说:“读者都是头脑中有罪恶的凡人;他们很有可能沉溺于一种对拉弗卡迪的道德的快乐自居――因为纪德‘坚持要’我们同情他。”哈代的《德伯家的苔丝》叙述了一位纯洁姑娘的不幸命运。主人公苔丝是一位美丽的农家少女,因受东家少爷诱迫而失身怀孕。从此,这一耻辱的事实剥夺了她接受真正爱情的权利,致使新婚之夜遭丈夫遗弃。后来,万般无奈之中,她重回了少爷的怀抱,不料,就在这时她的丈夫拖着病躯归来寻她。苔丝为了真正的爱,愤然杀死同居的少爷,在与丈夫短暂欢聚后,走上了绞刑台。在哈代的叙事里,叙事者把更多的同情放在了苔丝身上,有意不写苔丝杀人本身的残忍,而更多叙述苔丝杀人的原因。最为关键的是,叙事者借助苔丝被行刑的地点通过隐喻的手法进行了情绪化的渲染,“在楼房的正中,有一个丑陋难看的八角形平顶塔楼矗立在东方的天空里;从山顶上看去,只能看到它背太阳的阴暗一面,让人觉得塔楼似乎是这座城市美景中的一个污点” 有意令读者(观众)对苔丝产生同情,以至于怀疑到司法制度的“以法杀人”的合理性。两个同样惨烈的杀人场景,在读者眼里后者比前者更可怜。即使有“杀人偿命”的理由,人们也会情不自禁地同情起苔丝来。被国家法学所宣布的合法的行为竟然表现出似乎与苔丝杀死少爷一样的残酷,对“杀人者”的惩罚,实际上就是对“杀人者”行为的拷贝,仿佛生命在被扼杀之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从人性或者尊重生命的角度看,后者的杀人和前者的行为一样是罪恶的。”因此,“叙事”不仅能够让人们减轻向死而生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焦虑情绪,“叙事”也会改变人们的道德信念和对“人生”的解读。 叙事的角色代言 文学叙事存在两个“伦理”问题,一是 “污名化”;二是“反伦理”角色代言。文学叙事中的“污名化”,是指叙事者从自己一方的“正义”伦理出发,把对方“污名”为 “非正义”的一方。以便给后来屠杀这些“非正义”的一方留下“正义的理由”。让读者获得“杀而快之”的美感。这种文学叙事在武侠小说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成为武侠文学特有的叙事逻辑。但是,这种文学叙事方式,在划定暴力的合理性的同时,却触犯了另一个重要的文学叙事伦理问题。也就是说这种“污名化”的叙事,不但没有达到文学安慰生命的旨意,反而在彰显暴力美学,给读者带来了道德伦理认识上的混乱。因为,这种文学叙事正是用“革命的名义”或“正义的代表”做出了与“敌人”甚至远胜于“敌人”的“暴力行为”。更重要的是,暴力本身就具有 “审美性”,哲学家汉娜・阿伦如实说道:“暴力因为其形式充满激情,它的力量源自于人内心的渴望,所以它使我心醉神迷。”因此,文学叙事中存在着的彰显“阶级仇恨”的“污名化”叙事的暴力倾向,犹如糖衣裹着的炮弹,时刻威胁着真实读者心灵中那座本来就不够善良、不够稳固的精神之塔,危害着社会的和谐性。 文学叙事中的“反伦理”角色代言,是指叙事者有意选取“非正义或非道德人物”做主人公,并且还特意让其身上承接某种“德行”以迷惑或混淆读者的伦理判断。如让窃贼具有同情心,让职业杀手去反抗“恶警”等。当这种“反伦理”角色成为主叙述者时,其给读者带来的伦理困惑令人忧虑:“非人格化叙述已经引起了许多道德困难,以至于我们不能把道德问题看成是与技巧无关的东西而束之高阁。我们已经看到,内心观察可以为甚至最邪恶的人物创造同情。在应用得当时,这一效果可以在迫使我们看到这样一个人物的人性价值方面发挥无限影响,即一个我们客观上考察其行动会加以谴责的人物;这一措施的最新成就,是福克纳的《大宅》(1959)中的明克・斯诺普斯。但是并不奇怪,应用这一效果的著作时常导致道德混乱。” 看下例: 我忧伤地笑了笑,戏称她为“我冷漠的公主”。她却不能领悟这个充满智慧的玩笑。噢,读者,请不要怒冲冲瞪着我,我并不是想说明我没能想方设法快活起来所产生的效果。读者应该理解,在占有一个小仙女和为其奴役时,着魔的旅行者都离幸福甚远。事实就是这样。因为世上没有一种至高无上的幸福能与爱抚小仙女相比。那种至福至喜是绝无仅有的,它是属于另一种感觉世界的。尽管我们有争吵,尽管她言语粗鄙,尽管她吹毛求疵,动不动变颜变色,尽管这一切都卑劣、危险、根本无望,我仍然沉醉在我自选的天堂里。 叙述者是一位中年男人, “爱上”了12岁的女儿洛丽塔(妻子与前夫所生),后来女儿洛丽塔被别人引诱。他杀死了引诱者后入狱。小说就是该鳏夫在狱中写的“忏悔录”。然而,读者却丝毫读不出叙述者的悔恨与悔改之意,而更多看到的是叙述者的自我辩护、自我迷恋与自我陶醉。因此,我们说,“反伦理”角色代言叙事,给了非理性的病态人物甚或堕落邪恶的人物创造了同情与认同。 叙事的伦理准则 “纪实”是中西方文学叙事伦理的最高准则。即作者在叙事时,不管被描写者是谁?是什么出身、背景、品性,作为作者的首要任务和追求目标是:“不虚美、不隐恶”地纪实他们的生活、心理,因为越是真实地展现了人物所思、所想和所行的生活原生态后,读者从接受美学角度,自然会形成对人物的伦理判断。但问题是,假如小说是由一个“非道德人物”来叙事呢?这确实是个不容绕开的问题。叙事的最高伦理要求是作者“纪实”,是让这个“非道德叙事者”,讲述出他生活的全部真实,即便是杀人、乱伦或制造暴力革命。但作者是让那些人物“纪实”出他们如此“行事”的前因后果与隐秘心理,而不是有意识地让这样的叙述者身上承接某种“德行”以迷惑或混淆读者的伦理判断。 设想一下,如果罗贯中让“曹操”这个“奸雄”成为《三国演义》的“主叙述者”,那么,《三国演义》会怎样呢?只要叙事者曹操(何况,在文学叙事中,曹操还是掌控在作者笔下)在坚守“叙事的最高伦理”对“自我”进行“纪实”,《三国演义》的叙事声音就不会超越曹操在《让县自明本志令》自传中的腔调,语气傲慢又实话实说。即使曹操掌控了叙事的“话语权”,可以百般掩饰他的“不逊”之志向,甚至自我吹嘘:“设使天下没有孤,不知当几人称帝,几人称王。”读者也会从他对自我的叙事中看出其“德性”: 曹操既是乱世之奸雄,又是治世之能臣。因为,无论是乱世,还是治世,曹操的所思、所行从来都没有离开过“我负天下人”之私欲坐标。这就是最高叙事伦理准则“纪实” 带给读者的道德感受和审美愉悦。 叙事的伦理底线 坚持道德原则的文学作者对其所叙述的人和事,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底线。在对社会人性进行纪实的同时,还需要时刻告诫自己:叙事不能走入歧途,即使不能成为所叙述人物的个体道德的完全认同者,至少要在以下两方面坚守叙事的“伦理底线”。 (一)尊重生命 尊重人的生命,是伦理学重要的内容之一。“一般说来,伦理学包含有两类基本概念,一类概念是‘好’、‘善’的价值概念,另一类是‘正当’、‘应当’、‘义务’的规范概念。同样,广义的道德也可分为两个方面:即行为规范与价值欲望。在传统道德中,目的价值与义务规范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突出目的价值的根据地位;而近代道德理论的主流从康德起则趋向于分离两者,或者说拉开两者的距离,强调行为规范的优先地位及其独立性。亦即,强调在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歧异尚不能根本解决,不能达致统一的情况下,道德应当主要限于只是普遍地要求人们的行为正当,要求人们遵循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诸如‘不可杀人’、‘不可盗窃’等这样一些禁令。”这里所提倡的“不可杀人”的伦理底线就是,叙事文学作者在叙述此类事件时,应该始终具备明确的道德伦理情怀,即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一种“罪恶”,而非应该,尽管著作中的人物可能有着各种各样杀人的“正当”或杀人后的“善良”。在作者的叙事伦理中,不能因为同情某个人物而肯定杀人者的善良,从而忘却了人物本身所犯下的杀人之罪,让读者在道德认识上模糊起来。
(二)要有“德性” 在读者眼中,一些中西方文学叙事著作中的人物,如《水浒传》中的高俅、《悲惨世界》中的沙威这类人是不能看作有“德性”之人的,尽管高俅也学了点诗书词赋,沙威追随冉阿让恪尽职守,但是他们在其他环境中表现出了“非诚实”品行。“德性不是一种使人只在某种特定类型的场合中获得成功的品质。被说成是一个好的管理人员、一个赌徒或一个诈骗团伙中的歹徒的德性的东西,是职业技艺在这些场合中的职业性应用,在这些地方,职业技艺是有效用的,但不是德性。某人真正拥有一种德性,就可以指望他能在非常不同类型的环境场合中表现出它来。”在球技方面,高俅确实高人一筹,但一朝权在手的他,却表现出了忘恩负义、陷害忠良的本性。因此,此种人物理应受到读者的唾弃,因为他们是无德性之人。 结语 泰勒说:“人类历史的伟大精神视野也是有毒的圣杯,是无数悲惨甚至暴行的原因。从人类历史的开端,我们与最高者相连的宗教就经常与牺牲甚至肢体残害联系在一块,仿佛只要我们想讨神的欢心,就必须撕掉我们的某种东西,甚至要杀戮。” 因此,在全球日趋一体化、人们跨文化交际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经济、社会、文化冲突势必加剧、各种恐怖主义伺机肆虐,作为以弘扬社会正气、宣扬人类德性为主题的文学著作,中西方文学叙事者都应该直面叙事伦理问题。中西方文学叙事伦理问题的探讨也是文学探讨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引起整个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1] [美]布斯. 华明,胡晓苏,周宪译.小说修辞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 Thomas HardyTess of the D'Urbervilles 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企业,2004. [3] 对于四条道德禁令的思考[N].中国影视网,2001.2.16.09:08. [4] Paul Ricoeur: Oneself as Another. p.162,Translated by Kathleen Blamey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5] 高红,乐晓飞译.汉娜・阿伦特:《对于暴力的思考》;罗伯特・希尔福特、芭芭拉・爱泼斯坦编:《一个战时的审美主义者》[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宋宜贞:徐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外语系,副教授,主任。) ,西语论文题目,西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