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中,以各种形态存在和发展着,与此相生相长的社会问题新闻传播也因其地域性、文化性、观念性不同而存在着。中西方国家在社会问题传播上有着相同的“问题源”,即自然灾害、动乱、腐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等。但是,中西方国家由于历史、文化发展的不同。社会问题新闻传播的发展和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重要区别: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社会问题新闻的概念及主体 虽然作为相同的社会问题新闻源,自然灾害、腐败、刑事案件等问题自然成为中西方新闻媒体社会新闻报道共同的主角,但是,中西方媒体由于对社会问题新闻的概念、理念有着较大的区别,进而导致了中西方媒体在报道社会问题新闻中,从内容取舍、刊登比例、处理方式上都有明显的差别。 首先从“问题新闻”的概念出发,国内学者有不尽相同的定义。比如国内最早提出。问题新闻”的刘金宝认为,问题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中所反映的最有普遍性问题的综合性评价报道,或者说是既有‘负面性’的事实的综合评价,又具有‘正向性’导向的深度报道”。李天胜认为它“是联系实际工作、研讨如何解决实际问题的报道”。彭菊华认为问题新闻,即“反映各种社会问题的报道,大抵处在‘好消息’的对立面”。蓝鸿文则从更大的着眼点定义问题新闻,他将问题新闻分为三类,即“对实践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新问题、对生活具有作用意义的新问题、对社会具有警戒意义的新问题”。靖鸣认为,“问题新闻是即时获悉受众欲知的矛盾、疑难以及消极的信息”。“所谓问题,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消极、负面现象和等待处理解决的矛盾、困难等以及当事者不希望看到的情况”。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得知,国内理论界对问题新闻的特征界定主要集中在“矛盾性”和“负面性”上,这是一个内涵相对宏大的概念。只要是反映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间发生的矛盾、负面现象以及导致形成某种困局而群众又迫切获知的都可以界定为“问题新闻”。 严格来说,西方新闻理论和新闻业界并没有明确的“问题新闻”这个概念。但是,西方社会上发生的“矛盾性、冲突性”问题新闻层出不穷,比如战争、骚乱、犯罪、腐败、丑闻、罢工、游行、自然灾害等。但这些社会问题以及由这些社会问题而引发形成的社会问题新闻显然和我国新闻学者提出的“矛盾性、负面性”是一脉相承的,是同一个事物。 西方的社会问题新闻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恺撒执政时期的《罗马公报》,当时该报经常刊登军事消息、角斗、司法案件等负面消息。15世纪开始,随着印刷术的普及,欧洲开始出现很多现代报纸的“前身”――手抄报。这些手抄报除了刊登异地风情和通商信息之外,还刊载了很多负面的政治信息、自然灾害、治安状况等问题新闻。随后的报纸中,各种社会问题新闻屡见于西方媒体报端。如美国第一张报纸《公共事件》的本地新闻。多是突发事件、事故、灾难、流行病等;1704年,美国《新闻通信》多有死亡、意外灾害等负面消息。这些在历史上没有间断过的、频频见于欧洲、美国报纸上的社会问题新闻说明,在社会问题新闻的传播内容上,中西方并没有出现非常明显的分野。 在19世纪末,西方新闻界兴起了以反映政府和公共机构问题(腐败)为主的、声势浩大的“揭丑运动”。从此,西方的问题新闻传播被深深地烙上了“揭丑、掏粪”的标签,并且这种理念一直主导着美国的新闻理念,形成了美国新闻的传统,更彰显了美国新闻界关于问题新闻的性质认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西方问题新闻的内涵比较集中,这是西方社会问题新闻传播和中国最为明显的区别。中国的社会问题新闻的内涵较之西方国家丰富,虽然双方都有很多相同的探讨对象,但是,西方新闻界所谓的“问题新闻”显然更集中于重大新闻,尤其是对政府的监督上。比如,以“水门事件”、“拉链门事件”、“伊拉克虐囚事件”、“黑水保安企业事件”等为典型的问题新闻一直被西方新闻界奉为“第四权力”表率的典范。这些问题新闻不但具有“矛盾性”、“负面性”,更是矛头直指政府、公共机构,报道往往是导致政府要员(甚至总统)辞职等“毁灭性”的结果。从这个层面来说,西方的问题新闻内容不但外延宽泛,包括环保、骚乱、自然灾害等;并且高度集中,那就是揭露政府、公共机构以及社会中存在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新闻价值与意识形态 我国的新闻传媒一直坚持“实事求是”的准则,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媒体倾向于报道正面的新闻而有意无意地忽略社会问题新闻。在这种新闻观念之下,很多属于负面性、矛盾性的社会新闻自然就从媒体报道的视野中消失了,比如,自然灾害、各种事故等。 意识形态对中西方新闻媒体社会问题新闻价值都有不同程度的作用。重要性是新闻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西语论文题目,体现的是新闻媒体对新闻取舍的基本依据。而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中西方媒体在新闻的重要性取舍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我国新闻媒体的“选择性报道”,使得很多社会问题新闻报道存在真空,其中以灾害性报道、政治性社会新闻尤为突出。比如1959年―1961年的中国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十年各种武斗、灾害、事故,1989年苏联和东欧政局发生重大动荡等。 我国新闻媒体属于党和人民的喉舌,遵守党的组织准则和新闻宣传纪律是我国新闻媒体的基本准则和要求。所以,新闻单位在进行新闻采访时,或由于组织关系,或由于新闻价值选择的原因都不可回避地被抹上了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这就给我国问题新闻的选择和处理带来了一些作用,进而导致某些社会问题新闻被过滤。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新闻报道往往被有关部门以“作用社会稳定、作用政府形象、作用投资软环境……”为由拿下。这是我国社会问题新闻传播环境的一个最大的特点。 西方媒体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在重大社会问题新闻的取舍、编排上也是戴有色眼镜的。这其中,有的是因为新闻记者的主观臆测,任意想象,夸大事态,扭曲事实;有的是新闻媒体的不负责,任意设置所谓的热点社会问题,以期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新闻重要性的选择受制于意识形态的无形控制。 在法轮功事件的报道中,美国新闻界再次突出了其“冷战思维”。据统计,从1999年4月25日至11月3日,《纽约时报》电子版共发布102篇对于法轮功的报道,即6个月中平均每个月16~17篇,每周3~4篇,如此之高的频率在其他事件上是少见的。在4月份,《纽约时报》定义法轮功为“邪教”,在报道上比较均衡。既指出了法轮功组织通过售书大赚其钱、组织神秘;也强调气功和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这种报道是比较客观的。可是,在1999年7月当我国政府宣布取缔法轮功并开展全国性批判之后,美国的媒体对法轮功的报道就
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称谓上,法轮功不再是“邪教”。而被称为“政治异议团体”、“佛教精神运动”;法轮功组织是被中国政府镇压和迫害的受难群体;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是自“六四”以后规模最大的镇压活动。类似的语气和措辞不绝于耳。美国主流媒体态度整齐划一地大转弯,正折射出美国媒体的意识形态倾向。 社会问题新闻的实效价值取向 实效性是各国新闻界普遍认可的新闻价值标准之一,也是新闻职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西方新闻媒体把抢新闻当成是头等大事,力保新闻的实效性。西方媒介尤其强调每日每时的最新发展,而忌讳新闻中出现“昨天”的字样。我国的新闻媒体也一直秉承实效性准则从事新闻报道,在普通的报道领域,新闻的鲜活是有保障的。但是,我国的新闻纪律对媒体有很大的约束力,哪些新闻该“抢”,哪些新闻该压往往取决于上级主管宣传部门的意见。也就是说,我国新闻媒体的新闻实效性要服从政治需要、新闻纪律。比如,2003年SARS危机爆发,在最初阶段大众媒体并没有公布这种前所未见的疾病。由于情况的不明朗,信息的闭塞,民间出现了规模巨大的抢购潮,许多家庭大量囤积药物,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恐慌。而外国新闻界已经传出了中国流行瘟疫而市民被封锁消息的各类报道,这给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作用。在这场危机中,由于媒体的“被迫失语”,导致了信息的不透明,继而使群众无法得到及时引导,间接地作用了危机的处理效率。试想,如果新闻报道的“实效性”能够发挥得好的话,也许这场危机就能花更小的代价处理掉。 社会问题新闻的法制环境 这和我国政府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规定有关。我国各种法学法规中有关信息统一发布的规定对社会问题新闻的采访报道产生了直接的制约。 我国的相关法学规定,突发事件的信息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发布。据孙旭培从《传染病防治法》、《气象法》、《核电场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统计,我国各类突发事件必须由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相关部门予以发布。政府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布具有绝对的领导权,而新闻媒体不能擅自报道,这实际是变相地剥夺了新闻媒体公开采访、报道的权利。政府限制新闻媒体的采访自由或者信息发布是以1989年5月1日实施的《保密法》为法学基础的,《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不难看出,我国的保密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是否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成为判断保密内容的重要标准,这就给当事部门提供了过大的话语空间,以至于无法判断新闻内容是否涉及国家机密。 1989年1月,国务院、中宣部发出《对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规定包括疫情在内的重大突发事件,要请示国务院领导,一般由中央新闻单位报道,必要时由新华社统一发布。199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对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重申了1989年1月通知的精神,规定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一律由中央外宣办组织协调,归口管理,新华社统一发稿。对此,省市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又制定了和上述通知精神一致的地方规定,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疫情等危及公共安全并对全局有重要作用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进行了规定。 由于缺乏《新闻法》的保障,我国新闻媒体在遭遇重大社会问题新闻时,关于一些核心的新闻源,西语论文范文,比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往往显得有心无力,使得新闻的采访权和民众的知情权被实际架空了。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各种利益原因,在面对作用巨大的社会问题时,往往采取拒绝、回避甚至压制的做法,极力控制相关信息不被透露,这使得很多有新闻价值的社会问题新闻失去及时公之于众的机会。比如2000年8月,《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民间防艾第一人高耀洁,并对河南省的艾滋病疫情进行了调查。该新闻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但是,河南有关领导看了这个报道后勃然大怒,并宣称:“高耀洁擅自向记者提供有关艾滋病疫情的资料,以后不准再接受记者的采访!” 美国的新闻自由权利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学……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因为《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于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新闻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这项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被纳入美国宪法。这项法案是美国新闻界安身立命的护身符,每当新闻自由遭受干涉时,新闻界都以此为依据逢凶化吉。“天赋人权”理念的引入,使得美国司法界致力于制定不干涉个人自由的法令,比如隐私权、获知信息的权利等。在近十年间,美国首席大法官成廉-伦奎斯特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13条联邦法、8条州法及4条地措施。这其中包括“确保新闻自由不受联邦法学的干涉”、“公职官员不能针对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等等。这些都说明,美国新闻界有较宽松的法制环境。 编校 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