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语论文:伊丽莎白时期复仇剧独特的戏剧文学样式剖析
摘要:本文试图在检讨对于复仇剧源起的两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16世纪英国社会现实和普遍心理论文以及《西班牙悲剧》这一著作的具体略论,研讨伊丽莎白时期复仇剧这一独特戏剧文学样式所表现出来的复杂观念。 关键词:复仇剧;悲剧;死亡;吉德;基督教与文学 复仇,同死亡紧紧相连,构成了西方文学的伟大主题之一。虽然这一主题早就出现在古希腊悲剧中,但直到16世纪英国伊丽莎白时期,随着复仇剧(Revenge Plays)的兴起,它才真正在戏剧舞台上占据了一个中心位置。莉莉•坎贝尔甚至认为,“从根本上来说,伊丽莎白时期的所有悲剧都必须呈现为对于复仇的悲剧,如果复仇观的全部来龙去脉已然被理清了的话。” 问题是,即使在今天,复仇观的来龙去脉似乎也没有被完全理清。因此,令人多少感到不可思议的仍然是,复仇这一主题何以会抓住伊丽莎白时期几代戏剧家的想像力,并使他们写出自己最好的悲剧。在他们之中,不乏举世公认的伟大戏剧家,如吉德、马洛和莎士比亚。结果,在短短的几十年中,英国戏剧便拥有了《西班牙悲剧》、《安东尼奥的复仇》、《哈姆雷特》、《复仇者的悲剧》,以及其它许多对于复仇的不朽悲剧。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任何一个时代曾像伊丽莎白时代那样,出现过复仇剧的如此繁荣。 那么,伊丽莎白时期复仇剧异常繁荣的根源何在呢?较早的探讨者大多认为,古罗马戏剧家塞内加(Lucius Annaeus Seneca)创作的那些贯穿异教精神的血腥悲剧,直接作用和促成了英国复仇剧的产生和发展。事实上,这是1930年以前的批评家们的共同答复。我们知道, 1884年,约翰•西蒙在其《莎士比亚的英国戏剧前辈》中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1887年,约翰•甘理夫在《塞内加对伊丽莎白时期悲剧的作用》一书中对这一观点作了有力的阐发。 在后一部作品中,塞内加为伊丽莎白时期悲剧提供了从内容到形式的范本这一后来广为人所接受的看法做了详尽的说明,并且得到了书中所附的“伊丽莎白时期悲剧文本中的塞内加引文”的支持。其后, F. L.卢卡斯于1921年出版了《塞内加和伊丽莎白时期悲剧》一书,使这一观点得到了进一步确立。T.S.艾略特在1929年的对牛顿于1581年编辑的《塞内加的十部悲剧》一书所作的评介中,也再一次肯定了“塞内加关于(伊丽莎白时期戏剧的)戏剧形式,诗体和语言,情感和思想的作用。”②特别是在艾略特后来收入《伊丽莎白戏剧论文集》(1950)的一系列文章中,塞内加的名字同包括莎士比亚在内的伊丽莎白时期戏剧家们紧紧连在一起。因此,后来的批评家不无道理地将艾略特对塞内加的推崇称作塞内加主义浪潮的高峰。 即使在这一浪潮过后,塞内加的名字仍然不断地出现在对于伊丽莎白时期悲剧的讨论中,尽管经常带有一个“但书”。例如,帕西•辛普森在1935年的讲演《伊丽莎白时期悲剧中的复仇主题》中仍然认为,“复仇剧源出于塞内加的那些为诵读而创作的悲剧。”不过,辛普森已经开始在塞内加的名字之前添加上一些新名字。他特别指出:“在希腊人关于复仇题材的处理背后,有两种精神力量未为塞内加所觉察,即疯狂的冲动和公正的惩罚。……而这两个概念却都为伊丽莎白时代的人所熟悉。”③ 30年后,菲利浦•爱德华明确指出:“过去,塞内加关于伊丽莎白时期戏剧的作用可能被过于强调了……我们比半个世纪前的作者们更加意识到了道德剧和通俗戏剧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虽然“(伊丽莎白时期的)戏剧家们从他(塞内加)那里发现了‘绝对值得一偷的东西’,却不接受他的一般道德观念。”④这等于说,伊丽莎白时期的戏剧家只是接受了塞内加的戏剧形式、表达程式和技法,却完全拒绝了他的道德观和哲学思想。如果事实果真如此,伊丽莎白时期复仇剧所表现出来的复仇观念源自哪里呢?--—源自基督教传统。这是莉莉•坎贝尔在《文艺复兴英国的复仇学说》(1930)一文中首次给出的答案。 坎贝尔在这篇文章的一开始即指出,只到塞内加那里去寻找伊丽莎白时期复仇剧的来源是错误的,因为“在莎士比亚时期,英国的道德学说中始终有关于复仇的谴责。”⑤这种谴责基于《罗马书》中的教诲,它特别体现在下面这段话中:“不要以恶报恶……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坎贝尔认为,“这就是线索,这就是文艺复兴从那些中世纪承继下来的悲剧中所发现的承诺。”⑥在文章的最后,坎贝尔提出了这样两个问题:在复仇剧中,“对白表明了复仇者有权成为公众的复仇者,将上帝的正义施加于他人吗?情节表明了上帝能够施报复于复仇行为吗?”⑦这两个问题,便成为后来的批评家重新检讨伊丽莎白时期复仇剧的出发点。例如,凯瑟琳•贝尔西明确指出:就戏剧独白来说,“塞内加提供给伊丽莎白戏剧一种充满激情地表达不确定性的独白概念,而文艺复兴的深思熟虑的实质却更多地源自中世纪道德剧对内心冲突的略论。”⑧在贝尔西看来,塞内加的男女主角们的内心冲突只是建立在两种不同的激情之上,而在伊丽莎白时期的戏剧中,内心冲突却是基于理性和激情的对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区别的确反映出斯多葛主义和基督教思想之间的异同。虽然二者都强调意志的自由,但前者因此而否定一切价值,后者则侧重由此而来的关于罪恶的责任感。威拉德•法恩汉则从一个更为宽泛的角度支持了坎贝尔的看法,他在其极有作用的作品《伊丽莎白时期悲剧的中世纪遗产》中,追溯了哥特式悲剧、薄伽丘的悲剧故事、乔叟的小说和利德盖特的诗歌对伊丽莎白时期戏剧的作用。法恩汉发现,“因为起源于表现那些同耶稣受难和复活相关的事件这一特殊性质,基督教欧洲的戏剧从一开始便有一种潜在的悲剧性。”⑨因此,在中世纪的道德剧中,“我们显然可以找到一种正在发展着的悲剧精神……在那个紧张的道德世界中,在善与恶的争斗之间,人凭借其选择的自由而形成自身的特性。”⑩随着英国的道德剧将关注的重心从上帝拯救的仁慈转移到上帝复仇的正义,这种悲剧精神也就在英国悲剧中得到了越来越明确的表达,并以复仇剧这一独特样式作为集中体现。这也就是说,英国的道德剧已经为英国伊丽莎白悲剧特别是复仇剧的产生在精神实质上做好了准备。 无可否认,英国道德剧,或更准确地说,基督教正统学说可能给予了伊丽莎白时期的复仇剧更为直接的作用。当伊丽莎白时期的戏剧家们描述那些以血还血的复仇时,他们想到的很可能正是“伸冤在我,我必报应。”但是,基督教思想中的复仇观也存在着明显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它明确地谴责个人复仇,因为它僭取了上帝的特权。另一方面,它又肯定了假上帝的意志和体现上帝权威的公众的或法学的复仇行为。当然,基督教的神圣律令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对两种复仇的区分和褒贬之上:即罪恶的个人复仇和正义的神圣复仇。可是,既然神圣的复仇仍需世俗的律法加以实现,这里的界限就不是那么清楚了。事实上,在《圣经》(特别是在《创世纪》和《出埃及纪》)中,就记载有对于野蛮复仇的大量文字。对此,有一种看法认为,在基督教复仇观念的演化中,存在着从“《旧约》的复仇”到“《新约》的仁慈”的转变。这就是说,耶稣关于宽恕的强调不同于摩西关于报应的强调。这种不同,可以分别在《出埃及纪》和《马太福音》的两段话中找到根据。前者说:“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后者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在这里,的确存在着《新约》和《旧约》之间的一些不同之处。但人们不应该忘记,正是关于犹太人致使耶稣被钉上十字架的永久谴责,才导致了基督教会迫害犹太人的一系列历史事件,而这可能是西方历史中上演时间最长的一幕复仇剧。因此,虽然关于基督教来说,抑制不合法的个人复仇是一条基本律令,但代表宗教本身进行的复仇却始终是西方历史上的血腥主旨。结果,复仇的上帝似乎较仁慈的上帝更为真实。 在16、17世纪的英国,这一点似乎表现得特别明显。在无尽的政治和宗教纷争中,上帝的仁慈和上帝的复仇从来就没有明确的界限。例如,玛丽•斯图亚特女王因反叛伊丽莎白女王而受审时曾宣称:“我不想复仇。我把它留给上帝,他是无辜者和那些以其名义而受苦者的正义复仇者。”○11尽管罗马天主教会将伊丽莎白女王处死玛丽女王视作一,西语论文范文,西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