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教坊制度初探(2)[阿拉伯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阿拉伯语论文 责任编辑:艾米尔更新时间: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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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夫提:在比较大的教坊内,有教法官穆夫提,或称“哈的”。[7]他依据《古兰经》、“圣训”以及其他伊斯兰教教法作品,解释和决定有关宗教教规教律的问题,裁判教民之间的纠纷,处理教坊内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穆夫提不在掌教之列。他是伊斯兰教法学制度的代表,有掌管户婚、钱粮等词讼的权力。元仁宗皇庆元年(1312)虽有敕文禁止,但这种权力始终存在,直到民国时期(1911-1949)才逐渐消失。

  海里发:西北地区称“满拉”,是在清真寺专门学习宗教经典的学员。明代中叶,在阁的木教坊开始出现经堂教育制度,清真寺招收一定数量的学员,由教长阿訇传授经文,以培养为新一代的宗教职业者。他们在寺内学习和食宿。毕业后,经过“穿衣挂幛”等仪式,取得阿訇的资格,便可以受聘为阿訇。

  穆札威尔:亦称“寺师傅”或“四师傅”,负责清真寺水房打水、烧水、灌水、打扫寺院、伺候阿訇等杂务。有的寺里还有其助手“五师傅”。他们都属于寺的勤杂人员。

  管理寺务的有:

  没塔完里:过去称为“管事乡老”,有的地方称“学董”或“社头”,多由富有的年长高目一人或数人担任;负责管理本坊清真寺的土地、房产和其他宗教收支费用,筹办各种宗教节日活动,决定阿訇的选聘和其他一般寺务。

  乡老:清真寺一般还请乡老数人协助管事乡老管理具体事务,也有的教坊在管事乡老以下设“四角乡老”,即按清真寺的东、西、南、北四方各设乡老一人分别负责各方地区的具体寺务。

  (二)教坊制度下清真寺的经费来源,完全依靠本坊的高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札卡特天课:纳天课是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根据伊斯兰教的说法,这是穆斯林必须遵行的“天命”,目的是教人尽人道的义务,去吝啬的习性。该教规定,穆斯林资财达到一定数量时,每年应按规定税率纳课,商品和现金纳四十分之一;农产品纳二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一;驼、牛、羊和矿产各有不同的税率。中国伊斯兰教解放前以“天课”名义征收的赋税,主要有札卡特(天课)、欧舍尔(什一税)、吉兹亚(人丁税)。阁的木对这种天课制度虽颇为重视,纳天课的数目却并不严格,阿拉伯语论文,一般由管事乡老根据情况向高目们摊派,而负责接受保存天课的则是各教坊的教长。

  2、房、地租收入:各坊清真寺的房屋、土地等寺产,名为“卧各夫”。寺产出租的收入,是清真寺一项重要经费来源。

  3、各种名目的寺费:有“月捐”、“煤费”、“斋费”、“学课”等等。月捐每月一次;煤费一年一次或两次;斋费在每年入斋时一次,数目不定,由本坊高目自由捐助;学课是给阿訇、海里发的薪俸和供养。

  4、大柜收入:穆斯林每次到寺里沐浴时,自由投放在沐浴室大柜里的钱,称为“大柜收入”。这种收入因寺的大小不同而不等,有的大寺每月收入近百元。

  5、下刀费:伊斯兰教关于宰牲是比较严格的,要求有两个基本的条件:第一,宰牲的人必须是穆斯林;第二,宰牲时必须用阿拉伯语念诵安拉之名,谓之“道太思米也”。中国穆斯林根据传统习惯,无论是自吃的还是出售的禽畜,一般都到清真寺去宰。宰牲所付的报酬,称为“下刀费”。下刀费一般归宰牲者所有;如果收入较多,则从中提出一定比例上交寺院。

  6、其他收入:阁的木提倡散“撒德格乜贴”(也叫“随心乜贴”),鼓励穆斯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时“举意”,施舍钱财给寺院,数目不定。阿訇为教民念经时收取“经礼”,俗称吃“海提业”。

  上述种种收入,构成了阿訇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寺院经济。这种寺院经济关于教坊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解放前贯穿于教坊制度全部发展进程的一条经济线。

  三、教坊制度的形成

  恩格斯论述“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的原理时曾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学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8]教坊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它作为中国回回民族的一种宗教制度,绝不是出于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有它赖以生存的、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说,教坊制度必然受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我们必须首先详细探讨它的这些物质生活条件,才能正确地理解它的形成、发展及其在历史上所起的影响。

  (一)教坊制度形成的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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