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两朝统治者,在政治上,利用回回人帮助统治中国;在宗教上,也利用回回人所信仰的伊斯兰教作为统治工具。他们任用伊斯兰教的上层人士,对伊斯兰教的学者“答失蛮”[15]明令保护,还予以免除赋役等特权。 元、明两朝伊斯兰教的地位如此优越,清真寺的建筑当然是不受限制的。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太,在元顺帝至正七年(1347)左右曾到中国一些沿海城市游历。据他说:“中国的每个城市里都有穆斯林的聚居区,他们有自己的礼拜寺,他们受到尊重。”[16]这是符合当时实际的。这些清真寺,有的是朝廷拨内帑修建的;有的是官僚士大夫阶级“舍宅为寺”或独资创建的;多数则是各地穆斯林根据宗教生活的需要,彼此之间互助互济、募捐筹建的。我国很多清真寺均建于公元13至15世纪上半叶,其因盖在于此。 清真寺是回族人民社会生活的中心,它的职能和影响是多方面的。人们不仅在那里接受宗教教育、举办婚娶、丧礼、纪念亡故先贤集会、宰牲、排解纠纷、学文习武,甚至在那里治疗疾病。因此,只要有一些人在某地建寺,就会有更多的人向这里聚集,回族人的“小集中”的局面就这样形成了。在城市,回族人自成区域或集中住在一两条街上,如北京牛街即系回民街;在农村,则自成村落或集中在村中的一部分,如山东陵县冯老庄即是一回民村庄。 3、全国范围回民的主要分布,一是在地多人少的地方居住和繁衍;二是在水陆交通干线、运河两岸。主要居住区域如下: 西北的河西地区(包括现在的宁夏和甘肃的张掖、酒泉等地)和陕西。这些地区距西域较近,回回军随同蒙古军进入中国时,最先抵达这些地区。在元代,这里是重要的农垦区。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免回回人屯戍河西者银税”的诏令下达后,进一步有利于这一带回民的发展。 云南是元、明时期回民的又一主要聚居区域。云南回民多为赛典赤·赡思丁及其部属的后裔。赛氏曾任云南行省平章政事,后来他的儿子纳速喇丁和忽辛先后继其位,政绩很好,作用颇大,遂使回族移至此地。明初,有许多人随沐英进入云南,从而使这里的回回又有了新的发展。 中原地区:如河南、山东、北京等地,在元朝时便有了回回屯田居住;到明朝,不少回民由南方循运河向北发展,迁徙至河北沧州、盐山、通州等地,从而使这里成为回民聚居地带。 江南地区:唐、宋时有大量来华经商的穆斯林,住在沿海通商口岸的“蕃坊”里,世代侨居中国。到元、明时代,他们已成为土生土长的中国穆斯林,“蕃坊”也衍变为“教坊”。此时,还有甘州、凉州等地的“寄居回回”和“归附回回”,被迁徙到江南各地。因此,在杭州、苏州、扬州、丹阳及长江中下游的南京、安庆、武汉等地,都有回民聚居。 上述回回民族这种分布特点,为教坊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地域条件。因为“大分散”,全国不可能建立统一的宗教机关,各地的清真寺只能是各自独立,互不统属,各教坊只能是一个独立的宗教组织单位。因为“小集中”,所以一个地区的教民能集款造寺,并以清真寺为中心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地域性宗教集团--教坊。16世纪中叶,西北地区出现了门宦教派。后来,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社会阶级的分化,封建势力与宗教势力紧密结合,门宦教派的教坊单位被突破,形成门宦制度。但从全国范围看,广大回族地区实行的基本上仍是教坊制;即使在西北地区,这种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坊制度,仍然与门宦制度并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回族“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特点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四、教坊制度在回族史上的影响 元、明两朝的统治者,在利用回回人的同时,也都对之进行过歧视、虐待,采取过一些限制和同化政策。但是,他们终究未能阻止回回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推究其因,教坊制度的组织保障影响应是不容忽视的。 一个民族的团结、统一,需要有共同的政治要求、共同的经济利益和感情上的联系。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于思想上的一致和意识形态的统一才有可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回回人是以伊斯兰教的形式实现这种一致和统一的。 西来的回回人是带着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迁徙来华的。但是,由于生活上的不够安定,由于新环境的强烈作用,由于封建势力尚未与宗教势力紧密结合,他们当时的宗教活动并不很严格,而且也都只局限在个人信仰的范围。要使伊斯兰教成为一面旗帜,将全体回回人齐集在这面旗帜下,就须建立一种组织制度。于是,教坊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