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自唐初传入中国,迄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中国伊斯兰教先后产生了一些宗教组织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具有伊斯兰教本身的特色,保留了伊斯兰教的信仰、制度、传统习俗;而且由于不断地适应中国历史社会条件的发展,从而带有许多中国的特色。这些组织制度,是中国伊斯兰教区别于其他国家伊斯兰教的一个突出特点。他们对中国回回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也曾起过一定的影响。探讨这些制度,是探讨中国伊斯兰教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什么是教坊制度? 教坊制度,又称“阁的木教坊制度”或简称“阁的木制度”,是解放前以教坊为基本单位的一种宗教组织制度。它在回回民族的宗教组织中,年代最久,分布最广。 “阁的木”是阿拉伯语Qadim的音译,意为“古老”或“陈旧”,是中国伊斯兰教中最古老的一种宗教思想体系,它直接渊源于伊斯兰教四大教法律派之一的大伊玛目哈乃斐派。明朝以前,阁的木一直是在我国穆斯林中流行的伊斯兰教体系。直至明清之际,在回回、撒拉等民族的穆斯林中,才相继分化出一些新教派。为了与新教派相区别,遵守古老宗教制度的人便自称为“老阁的木”或“清真古教”,借以表示自己的长期发展历史和正统性。 阁的木在宗教信仰方面严格崇信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主的钦差”[1];坚持“六大信仰”,信安拉、信使者、信天使、信经典、信前定、信后世;在宗教功课方面,严守“念、礼、斋、课、朝”的“天命五功”;在宗教仪式方面,反对宗教改良,偏重因袭传统,重视细枝末节的宗教习俗。以这种古老的宗教思想体系为指导,相应建立的一套宗教组织形式,即称教坊。 所谓教坊,包括由以清真寺为中心的一个地区的全体穆斯林所形成的独立的、地域性的宗教组织单位。其明显的特点:第一,教坊的独立性:凡有十几户、几十户或几百户穆斯林居民的地区,只要人们有能力,便可以建造一座清真寺,择聘一位阿訇任教长。凡在该寺举行宗教活动的教民,都属于寺的“高目”[2],归教长所管辖,对本寺尽义务。这一区域便形成一个独立的教坊,与其他教坊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第二,教长的聘请制:各教坊的教长由本坊教民在品学兼优的阿訇中择聘,既非世袭,也无“太爷”、“道祖”一类的称呼。受聘的教长,可以是本坊人,也可以是外坊人,但一般都不请本坊的阿訇。教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聘。 二、教坊制度下的清真寺组织及经费来源 在阿拉伯国家,清真寺内没有阿訇,只有伊玛目;伊玛目由政府的宗教基金部委派,经费也由政府宗教基金部供给。中国教坊制度下的清真寺则不同。教坊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导致清真寺有一整套组织机构,其经费只能来自本坊内的高目。 (一)在教坊制度下,清真寺的组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管理教务,一部分管理寺务。管理教务的有: 阿訇:阿訇作为教长,教职最高,主持本坊的全面宗教事务,担任开学讲经及宗教学说的教授工作,故又称“开学阿訇”;此外,还为教民举行各种宗教仪式。 伊玛目:教职仅次于阿訇,又称“掌教”或“住持”,专司领拜和掌管教规,可以代行阿訇的职权,主持教民的宗教活动。 海推布:又称“二掌教”或“协教”,专门负责宣读“呼图白”[3],通过诵经说教来劝导教民。在河北、山东、东北一带,海推布为亡人行洗礼。 穆安津:亦称“三掌教”或“赞礼”,是清真寺的宣礼员,每天按时念“邦克”[4],召集大家来礼拜。 上述伊玛目、海推布、穆安津,称为“三道制”或“掌教制度”,代代世袭罔替,与阿訇的聘请制不同。据杨永昌同志考证,“清真寺掌教制度的雏型,大概于公元9、10世纪就开始出现。经过一个形成、发展阶段,到公元14世纪下半叶,清真寺的掌教,不但形成了完整的制度,而且进入家传世袭阶段。”[5]据今已有600余年的历史。由于世袭制度有许多弊病,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个别清真寺所开始废除[6]。如山东陵县冯老庄在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的《重修冯家老庄清真寺碑记》中,有“阖庄公议”所定“条规六则”,其第一则即为“开学阿訇必自外方延请,不许扶立长教致令把持”。北京安和桥清河清真寺内亦由当地高目公立的一座石碑,记载着永远废除世袭掌教制度,永远不请本坊人作阿訇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