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种教坊制度,人们的宗教信仰得到了组织上的保障。人们的宗教活动,不再局限于个人信仰的范围,而是以教坊为单位,形成了一个宗教集团,在教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活动,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深了人们的伊斯兰教信仰。 有了这种教坊制度,中国伊斯兰教的各种社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教坊把穆斯林联合为一个政治体系;它的“天课制度”是伊斯兰教赋税制度;穆夫提的职务设置,对《古兰经》、“圣训”中法学规定的遵行,标志着伊斯兰教法学制度的存在,表明教坊内伊斯兰教文化教育制度的确立。这许多伊斯兰教社会制度中适合于回族发展的形式,在教坊制度的组织保证下,成为回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制度的重要因素。 有了这种教坊制度,打着伊斯兰教印记的各种传统习俗也保存下来了。这些传统习俗,如饮食、婚姻、丧葬等,在教坊制度下,逐渐衍变成为全民族的风俗习惯,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宗教节日,也随之变成民族的节日了。 伴随着宗教信仰的加深、宗教制度的完善和风俗习惯的保持,回回人的共同心理状态完成了,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条件进一步完备了。教坊就像回回人在各地的宗教堡垒,在那里,他们抗住了元代统治者的歧视、迫害,抗住了明政府的种种“汉化”方法。他们没有失去自己的民族特点;相反,他们还利用这种“汉化”方法,加快了回回民族形成的步伐。例如,由于“禁胡语”,使原来操阿拉伯语、波斯语及中亚各族语的回回人有了共同的语言--汉语,这关于他们之间更好地交流思想感情,更快地接近汉族的经济、文化水平,是大为有益的。同时,由于宗教信仰的加强,宗教生活的需要,他们还保留了一小部分宗教词汇--经堂语,在回回内部被各地区、各行业的人广泛地使用。使用这些词汇,往往比使用同义的汉语更带有丰富的民族感情,更利于回民感情的沟通。又如,由于宗教信仰的加强,明政府强令回汉通婚的法学规定并未被大多数人执行;即使有些回回人与汉人通婚,结果往往不是回回被“汉化”,而是汉族人“随回回”,从而增加了回民的人口,壮大了回族的队伍。 总之,不同国籍、不同种族的回回人,所以能互相融合,逐渐具备形成民族共同体的种种要素,进而形成回回民族,成为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有其经济的、政治的原因和社会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共同的心理状态,起了重要的纽带影响,而教坊制度正是从组织上保证了这种纽带的完成。这种有益于回回民族形成的历史影响,应该予以肯定。 五、教坊制度的封建主义性质 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上层建筑,教坊制度的封建主义性质是很明显的,它受封建地主经济的制约,是为封建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服务的。这主要从下述几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在教坊制度形成伊始,随着回族农业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回族内部开始了社会分化。一部分原来的回回贵族、官僚以及对元、明两朝开国有功的功臣,受元、明皇帝封爵赐地,成为回族中的大地主;广大群众则成为在他们统治下的农民。到明朝末期,回族中已开始了地主与农民的尖锐对立。这种社会分化,必然要对教坊的宗教生活产生一定的作用。教坊制度下的宗教等级,就其实质来说,正体现了解放前中国伊斯兰教的封建主义性质。 第二、教坊是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元、明时期的清真寺,或者是由皇帝拨专款敕建、敕修,或者是由封建官僚“舍宅为寺”和出资修建,或者是由地方富绅闻人发起募款创建。因此,在寺院经济建立后,寺院的财政大权也必然掌握在地主富绅手中。地主阶级既在寺院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那么,建立在这种经济之上的教坊制度,必然要以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为其主要内容。 第三、教坊制度中,封建势力与宗教势力已开始初步结合。一方面,教长和掌教都要受封建统治者的扶植,有的教长和掌教本身就是封建统治阶级中的一员。如:元至正年间广州怀圣寺的掌教哈只哈散、泉州清净寺的摄思廉(即教长)夏卜鲁罕丁,都是在地方统治者的支持下充任教职的。又如,按照明朝制度,凡清真寺的住持,均须领得政府发给的札副作为凭据,其中更有“敕赐札副”者,被称作“冠带住持”,所谓“冠带荣身”,非常尊严,一切差役徭役,概在蠲免之列。弘治年间正式领取札副的北京东四清真寺掌教马颙,就是一位“冠带住持”。他家世代为官:其远祖原名定亦德,洪武年间蒙太祖赐汉姓名马信;其祖马义,任中书舍人;其父马健,“任光禄寺属正,亦直内阁中书,译写制敕……领众拜天,祝延圣寿……”[17]已经是事实上的掌教了。马颙之所以能够领取札副,充任清真寺的冠带住持,正是因为他出身于这样一个官宦世家。另一方面,封建势力与宗教势力的初步结合还表现在掌教的世袭制上。北京东四清真寺掌教马氏,自明弘治年间给予札副,住持是寺,绵绵延延,世袭至民国,长达数百年。这种世袭掌教制度,正是一种典型的封建主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