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和泰国的证券借贷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泰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泰语论文 责任编辑:Anchali更新时间: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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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分别考察了新加坡泰国对于证券借贷的有关法规条例。考察结果表明这两个国家的卖空交易都建立在一个完善的证券借贷体系上,两个国家采取的都是以中央登记结算企业为授信主体的瑞士模式。我国在推出卖空机制前应先建立一个完善的证券借贷体系,以保证卖空交易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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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新加坡 泰国 证券借贷 瑞士模式
  
  一、引言
  
  证券借贷(Securities Borrowing&Lending,SBL)是指借券人支付借券费并提交相应的担保品暂时从出借人取得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并在出借人要求归还或合同到期时归还标的证券以及出借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经济利益的行为。证券借贷在本质上属消费借贷,在证券借贷中,标的证券的所有权以及证券担保品的所有权均发生转移。但证券借贷并不完全等同于卖空,从证券借入方的角度来看,证券借贷的目的主要有:1、交割需求,避免由于不能及时交付证券而产生的信用风险;2、策略性交易需求,包括卖空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存托凭证的套利、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套利以及风险规避等:3、做市需求。做市商为了维持双边报价,有时需要借券完成相关交易;5、其他需求。有的借券交易是为了出借资金以获得收益,如逆回购等。
  2017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个重要文件,这意味着合法的卖空交易将在我国正式启动。国际上的经验表明,在卖空交易可以自由开展的证券市场通常都有一个活跃的证券借贷体系,否则卖空交易无法有效地进行。Wells(2000)认为完善的证券借贷体系能够为卖空活动提供交割便利。防止交割失败以及延迟交割而给市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因而一个有效的卖空机制往往建立在一个完善的证券借贷市场的基础上。本文将比较东南亚两个国家――新加坡和泰国的证券借贷机制,考察曾被称为是亚洲金融危机罪魁祸首的借券卖空活动如今在这两个新兴市场国家有什么特点。以期对我国证券借贷市场的建立以及卖空机制的设计和推出提供可兹借鉴之处。
  
  二、国际主要的证券授信模式
  
  国际上的证券授信模式主要可以分为美国模式、日本模式、瑞士模式和芬兰模式。
  美国模式又称为证券企业授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高度的市场化运作。不需要专门的授信机构作为借贷的中介。借的授信主体是证券企业。其借贷过程直接由证券企业通过证券借贷市场的双边交易来完成。这以美国市场为典型。
  日本模式又称为证券金融企业授信模式。在该模式下。证券市场中设置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机构。其最基本特征是证券金融机构在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处于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该模式以日本为典型。
  瑞士模式又称为中央登记结算企业授信模式(如图1),泰语论文范文,是以中央登记结算企业(或功能类似的机构)为证券借贷授信主体。该模式特点是由中央登记结算企业建立股票借贷机制,基本做法是根据股票规模和流动性选取可供借贷的证券。并规定可借入股票的投资者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中央登记结算企业建立可借贷的股票组合。由中央登记结算企业向证券借贷经纪人,卖空交易经纪人提供服务,再由证券借贷经纪人/卖空交易经纪人向投资者提供借券服务。如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市场就是采取这种模式。
  
  芬兰模式又称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该模式是证券借贷双方在集中交易市场直接授信,也即交易所为主导角色。芬兰模式与我国目前国债市场推出的买断式回购(又称开放式回购)类似。
  
  三、新加坡和泰国的证券借贷机制
  
  通过对两国证券法规和清算所条例的考察和归纳,笔者认为5国中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所采用的是中央登记结算企业集中授信的瑞士模式,菲律宾所采取的则是芬兰模式。
  (一)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央登记结算企业即新加坡CDP Central Depository(ite)Ltd,简称CDP,在证券借贷中充当了证券借出者和借用者的中介机构。以提供一个可靠的借贷结构。
  可借贷证券由CDP挑选并定期更新,CDP不需要对是否挑选某支证券做出任何的解释和事前的通知。
  对证券借出者资格的认定如下:愿意借出证券的企业或个人向CDP登记填写可以借出的合格证券以及数量,其中,对手个人借出证券者,年龄要在21岁以上。并且非破产未清偿者。CDP将以随机方式选择持有所指定的可借贷证券至少5万股的投资者作为证券借出者。
  证券借贷经纪人在新加坡被称为是“托收经纪商”,证券行、信托企业或银行委托人都可以向当局注册为托收经纪商。CDP只把证券借给托收经纪商,投资者可通过提供有关服务的经纪商或托收经纪商借贷股票。股票的借出者可以随时卖出借贷的股票,CDP会找另一个借出者取代。股票借出者和股票借用者不会有直接的联系,他们分别与CDP签订协议。彼此的身份也不会公开。
  在担保品价值水平的规定方面。借券的一方必须在获得所借证券前一个工作日闭市前交足价值必须至少是所借证券市值(在所借期间)105%的担保品。如果经纪商发现借人证券方的担保品市值低于105%,必须在下个交易日前通知借人证券方在接到通知的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将担保品补充到规定的比率。在补足担保品之前。经纪商不得贷新的证券给借券方。如果借券方不能及时补足担保品或者担保品价值低于所借证券市值的100%。托收经纪商可以强制平仓。
  (二)泰国
  泰国的中央登记结算企业即泰国证券托管企业(The Thailand Securities Delmsitory Co。Ltd,简称TSD)是泰国证券交易所的下属企业,从1999年4月起作为中介代理人提供证券借贷服务。
  可借贷证券是在TSD证券存管系统下的证券,除了权证、带有SP标志的股票、和Rehabco类的证券。
  可直接向TSD借出证券者和直接向ISD借人证券者必须是TSD的会员。会员机构可以是商业银行、金融企业、证券企业(除了投资管理企业外)以及由证监会特别设立的金融机构。参与证券借贷的会员必须在TSD开设证券借贷账户和相应的担保品账户。
  证券借贷经纪人必须是获得证券借贷许可证的会员。投资者可以委托拥有许可证的会员机构办理证券借贷业务。
  泰国对证券借入者资格有个严格的限制:会员机构禁止向非居民出借证券。
  担保品价值水平至少要等于所借证券的市值。担保品可以是泰国货币、政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银行保函。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担保品不能是泰铢现金或泰铢信用证。关于借出证券业务而言,泰语论文范文,一旦担保品的价值低于借出证券的总市值,则会员机构不得再继续借出证券。而关于借人证券业务而言,一旦作为担保品的现金或者证券超出了所借人的证券市值。会员机构不得再继续借入额外的证券。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在一个健全的证券借贷体系上的卖空机制
  一个健全的证券借贷体系保证了证券交割的效率,减少了由于交割失败和延迟交割所给市场带来的流动性成本,使得卖空交易得以顺利实现。此外。健全的证券借贷体系也为卖空交易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券源。以上两点都保证了卖空活动能够有效地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在我国正式启动,但我国目前尚无证券借贷体系。因而完善的证券借贷平台的建立势在必行。我们应加强与已建立起发达证券借贷系统的国家的合作和交流。效仿新加坡、泰国的无纸化电子借贷平台。以提高交易的效率和活跃性。
  (二)采用中间化的授信模式
  本文所考察的两个国家均采用了中间化授信模式,这样的选择符合东南亚国家新兴市场的特点。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与泰国更为相似――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制框架还不够完善,市场的参与主体还未成熟、管理和控制风险能力还比较低,因而在理论上不适合采用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模式。而日本模式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如今,日本证券金融企业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与市场融券活动大幅扩张说明了日本模式的效率问题,因此这种模式关于新兴市场而言也并不适用。而处于中间化模式的瑞士模式和。芬兰模式符合我国会员制交易所组织形式的特点,既可以,发挥市场化的影响,又有中央调控的特征。在利于在保证效率的同时提高市场透明度,控制市场风险。
  (三)对可借贷证券的资格限制
  所考察的5个国家都对可借贷证券做了限定,我国在引入证券借贷和卖空机制的初期,也应对标的证券的资格予以限定。应取某些衍生金融产品的标的物,或者是主要市场指数的成份股,这样的股票流动性好,市值规模较大。抗操纵能力强,保证了投资者不会滥用借券卖空机制扭曲流动性不佳的股票的价格。
  (四)健全的法学保障
  新加坡证券交易法(SGX-ST Rules)对证券借贷活动有详细的规定,泰国证券托管企业法(Regulations ofThai-lend Securities Delmsitory Company Limited)也对泰国证券借贷业务做出了规范。而我国的当务之急是明确证券借贷在法学上的关系。我国现行《合同法》还没有对消费借贷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关当局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学,法规,以保证证券借贷活动具备完整的制度基础,有法可依。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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