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当前高校英语系对学生的教习,偏向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其口语、听力的能力,而忽视了学生对语法的应用能力,由于学生语法律习的基础不均衡,导致学生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并不能够使用正确的语法,也不利于其写作表达。 二、高校需重视语法课开设的原因 (一)对语法教学的认识不足 1.教师在进行授课的过程中,并不能够重视语法的影响,导致学生缺乏在实践中灵活应用语法的能力。 2.高校语法课的不受重视给学生产生一种错误的讯息,致使学生在语法律习中失去兴趣。 (二)高校开设的课时不充分 当前由于全国范围内倡导英语学习要重视实践能力,因此高校在进行课时的设定上便增加了实践课的运用,而缩短了语法课的授课,导致语法课课时较少,不能进行知识的充分讲解,也不能够让学生对所学的语法知识进行全面的理解与领悟。 (三)语法教学措施问题 1.教师在进行语法教学时,还离不开课本的教授,英语毕业论文,导致学生对课本产生依赖性,不能够对所学知识进行活学活用。 2.教师授课方式单一、内容枯燥,教师讲课古板,大大磨灭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学习效率低下,十分被动,间接导致教学效率低下。 三、忽略语法课开设的后果 忽略语法的重要性,会造成学生语言表达能力不强,在进行书信写作时没有正确的规范,进行交流时出现语言障碍。 (一)写作能力削弱 语法的学习是为了语言能力得到更好的提高,语言表达能够更加顺畅。很多学生在英语学习过程中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背了很多单词,但是却想不起来、写不出,不知道应用什么样的句式,更有甚者,连后置定语以及主语从句都搞不明白,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写作能力。 在进行文书写作时,要求有一定的规范,学生语法能力不足,便容易出现一些低级错误,使文书的书写显得十分不专业、不规范。在信件写作时,语法表达能力不足,便会给收信人造成错觉,认为写信人对其不尊重。 因此加强语法课的开设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语言表达能力削弱 学生在进行实际交流时,应该重视语言的表达能力,虽然在与外国人进行交流时并不需要语法的规范,但是应用错误的语法进行表达,常常会给人一种人云亦云的感觉,最终造成与对方交流困难。 (三)高校语法课的忽视对学生的作用 高校对语法课程的不重视,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的作用。 首先学生会认为这门课不重要,从而产生轻视感,在学习时采取了应付的态度。 其次,高校对语法课的不重视,导致学生在实际应用中并不能够斟酌语法的正误,小则语言表达能力不强,重则会引发语言忌讳。 因此高校英语系仍需重视语法课的开设。 四、如何加强高校英语系的语法课程 (一)选择灵活有效的教学措施 在语法课程的教学中,如何让学生快速有效地吸收语法知识,是进行语法课程开设的重点,而根据探讨证明,当前有两种学习措施经常被应用于英语语法的教学中,一种是演绎法,另一种是归纳法。 演绎法是教师通过讲解语法规则并进行举例说明培养学生语感的一种措施,归纳法是通过例子的归纳略论让学生认识不同语法的差异点,同时应用这些归纳出来的语法知识进行实践的练习。 (二)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 教师在进行英语系的授课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很多授课讲师在进行英语教学时,往往只是参照大纲,照本宣科的进行教学,而忽视了教学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导致学生学习时,不能够对语法知识进行深入的了解,相反因为语法的枯燥产生学习的抵触心理。 因此在教师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抓住重点难点,在授课时对语法问题进行灵活处理,对不利于学生的教学内容进行适当删减并且补充相关的教学内容。 (三)结合语境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语法课程的教学时,只是为了传授知识而进行讲学,英语论文,并不能够让学生明白语法的真正含义以及语法运用的情境,导致学生对所学的语法领悟一知半解,例如在过去时态的教学中,学生只知道应用简单的语法,但是并不能够将过去时态与完成时态结合起来,其句型的应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在表达时也仅仅停留在want,hope,think等词汇上,并不能够理解时态中的各种语气的表达,在做题时也往往将时态搞混,不能够进行正确的略论。 所以在语法课程在开设时,校方一定要重视情境教学,让学生能够正确应用语法知识。 结语: 语法课的开设关于学生英语语言能力的运用十分重要,因此高校校应该根据英语系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适当课程的增加,予以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金荣.基于SPSS略论的大学英语语法水平与英语听力成绩的相关性探讨-兼论“交际法”教学的成效[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7(5):120-123. [2] 聂勇伟.词块对英语系自考生口语能力作用的实证探讨[D].湖北大学,2017. [3] 华维芬.我国高校英语系综合英语教材任务探讨[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7. [4] 贺学贵.高师英语系语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个案探讨[D].华中师范大学,2017. [5] 张伟.大学英语系语法教学探讨[J].岁月(下半月),2017,(5):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