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英语的文体特点及翻译策略(2)[英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英语论文 责任编辑:王教授更新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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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长句的使用
   法学英语中的句子与普通英语相比而言,句子结构、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贯性要复杂的多。法学英语文体中的完整长句的使用可以准确界定法学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排除被曲解、误解、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句子的状语和定语从句等附加成分非常多, 而且常常位于明显的位置,对主句意义进行解释、限定或修饰。

2.2. 条件状语的使用
   法学英语文本在规定当事人义务、权力、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适用情况以及例外清醒。比如说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除了规定各方权责外,还要预想到各种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因此就出现了很多条件状语,尤其是在违约责任、付款、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中更是屡见不鲜。此类条件状语常常由should 引导的虚拟条件从句in case of,in the event of,或是in the event that等几种方式表出。

2.3.名词化结构的使用
   名词化结构在法学英语文本中比比皆是,指的是表征动作或状态的抽象名词或是V-ing/to do形式的动词非谓语形式。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法学文本要避免主观色彩,体现客观公正,所以需要利用名词化结构省去人称主语并替代动词、形容词结构和长句结构。在这一点上法学英语和科技英语有着相似之处。

2.4被动语态的使用
主动语态大量运用在文学著作中以表示动感与力量感,但主动语态的使用必然会带出动作执行者,这样就使得文学著作具有了主观性。法学文件与此迥异,其目的在于调节个人与团体的行为本身,而不涉及到行为主体到底是谁,体现了法学的公正与客观,而被动语态恰恰能够契合这一语言表达的需求,英语论文,并且使得法学英语具有了庄重之感。这一点上法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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