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德两国互为重要的经济贸易伙伴国。《中德税收协定》自1985年签订以来,成为两国解决双重征税和防止逃漏税问题的法学原则。然而,《中德税收协定》实施后,中国不断地推进税制改革,两国间经贸往来出现了新的形式,与此同时,国际税法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因此,适时修改《中德税收协定》是必要的。尽管中国在德国的投资已有所发展,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仍是资本输入国,在修订《中德税收协定》时,应当坚持来源地管辖权为主和适当兼顾居民管辖权的准则。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律院; 中德两国自1972年11月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德经贸关系成为中国与欧盟关系的基本构成与重要内容。中德两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签署了《对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德税收协定》)。①《中德税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