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着眼于中德两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设置,分别从行为模式以及主观要素两方面略论了两国刑法规范所体现出的各自特点。通过略论比较两国金融诈骗罪行为模式的不同,澄清了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相关误解,提出我国不必对金融诈骗罪选择危险犯或行为犯的行为模式;在主观要素方面,我国金融诈骗罪采取直接故意,而德国刑法采取有条件故意,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存在不同。
【作者单位】:
广州大学法律院 中山大学法律院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猛,金融衍生产品层叠上市,与此同时,金融诈骗行为也是手段翻新,涉案金额巨大。1997年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一节,这既是对已生成之犯罪现象的反映,也是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刑事规制手段。目前刑法律界已生产了大量关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