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司法近代化开始于清末,近代意义上的法官也随着清末官制改革而诞生.制度层面上的司法近代化基本完成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致以1935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组织法》为标志。德国司法近代化开始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期间经过1919年的德意志共和国时期,到1934年前后纳粹德国建立后.德国司法权完成了统一,近代司法制度也趋于完备。本文主要将晚清以来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法官的资格、待遇及社会地位与1934年以前的德国进行比较。这段时期中、德两国的社会及法学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一是两国均沿用了大陆法系,法制建设具有共同的渊源;二是两国的司法体系颇为相似,法官的选拔、任用、晋级、待遇等机制相当接近;三是两国在20世纪30年代,司法权都在国家统一前提下归于中央政府的一元化领导。所不同的是近代中国司法模式基本间接或直接地以德国模式为样本,中国与德国司法体制是继受与被继受、模仿与被模仿的关系,在原生和移植之间,同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的实际资格、待遇及社会地位却出现了异同。文章通过比较略论。试图揭示近代中、德司法体制继受的表现、法官处境的优劣、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它们对司法实践功能的作用,考察其产生的原因,进而评估司法权在近代中、德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探讨中,兼涉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及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法官。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律院 一、法院体制的设置 德国从1871年统一以来,法典渐次颁布,成为大陆法系的楷模。由于政治关系,各邦之间关于司法行政及行政法院还不能完全划一。1935年前后,方才告竣。普鲁士为德国最大邦,从1871年以后,德国一系列法学制度多以普鲁士制度为模本,故本文所引德国法院相关资料以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