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选择中德两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学责任体系作为探讨对象,通过比较的措施揭示了中德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侵权法,是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辅以刑事责任,并通过扩大私法诉权主体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制止不正当竞争。中国学界虽也承认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侵权行为性质,承认民事责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学责任的基本形式,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强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并有刑事责任加强化趋势。作者对中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学制裁体系持积极评价态度,认为它符合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学意识现实状况,同时建议,中国法应当借鉴德国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赋予某些社会团体以起诉权,通过扩充私权来弥补行政执法制度的不足。
【作者单位】:
德国哥廷根大学;南京大学;中德法律探讨所; 一、引言 对“不正当竞争”这个概念,中国1993年12月l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作了明确的定义。据此,中国法所称不正当竟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德国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德国经济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