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制度比较探讨[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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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制度企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不足已致使实践中大量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有限责任企业严重亏损或者直至破产时都能逃避法学的制裁,给股东和债权人等第三人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造成了极其不利的作用。“有限责任企业”这一法学概念系德意志帝国于1892年创设,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法体现了较为先进的有限责任企业治理结构,德语论文题目,尤其是其中的董事经理人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德两国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法学制度的比较探讨找出可为我国改革借鉴的国际经验。文章采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比较、归纳演绎、法学解释、略论与综合等探讨措施,对中德两国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探讨,从立法概况到具体的义务,从责任的构成到对责任的追究,逐一比较略论了两国制度之间的差异。经过比较探讨发现,中德两国的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制度存在许多大同小异之处,特别是在董事与高管的法学地位、权力来源、对勤勉与忠实义务的基本理解、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这与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吸收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有关。异同则主要因两国国情的不同和制度成熟程度不同所致,体现在部分制度建设上的不同与立法技术的差别。论文通过对中德两国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学渊源、相关法学规范对象及其法学地位、董事与高管的权力来源及职权范围等进行阐述,以使读者对两国制度有初步的了解;然后详细略论与比较了中德两国董事与高管对企业的勤勉与忠实义务、董事与高管对企业与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责任的追究及股东派生诉讼等,从“圆制度”的思想出发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与建议。我国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制度应借鉴德国法的成功经验,就董事与高管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定性,并与《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的民商法制度相衔接,建立具有体系性的董事与高管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以从制度上遏制董事与高管利用其信息优势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规定一定的“倒置”,即董事与高管承担其在作出某个职务行为时已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虽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借鉴德国法,但应尽快确立在董事会决议违法时,未被免除责任的董事们承担按份责任的制度,在侵害社保与税款等公共利益时则可参考德国法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外规定;在股东派生诉讼方面则建议立法规定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在排除与该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大股东后仍应通过专项股东会决议,才可对董事与高管提起诉讼,且股东应凭上述决议单独委托一名人事代表企业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维护现代企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石即资本多数决准则与法人人格独立性准则,同时兼顾立法初衷即有限责任企业小股东利益。

【关键词】:有限责任企业 董事与高管 民事责任 中国 德国 比较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摘要4-6

Abstract6-12

导言12-13

第一章 中、德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概况13-20

第一节 法学渊源13-15

一、 中国有限责任企业董事及高管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学渊源13-14

二、 德国有限责任企业董事及高管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学渊源14-15

第二节 规范对象15-18

一、 中国相关法学的规范对象--董事、监事与高管及其法学地位15-16

二、 德国相关法学的规范对象--董事经理人及其法学地位16-17

三、 关于规范对象及其法学地位的比较17-18

第三节 权力来源与职权范围18-20

一、 中、德有限责任企业董事及高管的权力来源18-19

二、 中、德有限责任企业董事及高管的职权范围19-20

第二章 中、德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管对企业的义务20-31

第一节 勤勉义务20-24

一、 中、德对于勤勉义务的概念界定与比较20-21

二、 中、德董事与高管勤勉义务的基本内容与比较21-23

三、 中、德对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与比较23-24

第二节 忠实义务24-31

一、 中、德对于忠实义务的概念界定与比较24-25

二、 中、德董事与高管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与比较25-27

三、 中、德对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与比较27-31

第三章 中、德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的构成及其承担31-44

第一节 对有限责任企业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31-33

一、 中国董事与高管对企业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31

二、 德国董事经理人对企业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31-32

三、 中、德董事与高管对企业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之比较32-33

第二节 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33-38

一、 中国董事与高管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33-34

二、 德国董事经理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34-36

三、 中、德董事与高管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之比较36-38

第三节 责任的构成要件38-40

一、 中国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8

二、 德国董事经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8-39

三、 中、德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比较39-40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40-44

一、 中国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40-42

二、 德国董事经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42-43

三、 中、德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43-44

第四章 中、德对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44-51

第一节 对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的追究44-47

一、 中、德对于企业和第三人追究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比较44-46

二、 中、德对于企业和第三人对董事与高管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及其比较46-47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47-51

一、 中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47-48

二、 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48

三、 中、德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的比较48-51

结语51-52

参考文献52-54

在读期间的学术论文与探讨成果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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