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德两国由于立法技术的不同,附随义务有明显差别。在附随义务内涵上,《德国民法典》用债的概念对附随义务进行法定化,而我国《合同法》则借用合同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分别作出规定。在这种体系下,中德对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学责任亦存在异同。德国立法实现了各阶段附随义务请求权基础的统一,而我国《合同法》则分别针对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各自适用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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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Nebenpflicht,Schutzpflicht或者weiteVerhaltenspflicht,又有德国学者称之为selbststandigeNebenpflicht)是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准则之上的附随义务,最初仅存在于民法律说判例,但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附随义务日益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