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通过不同方式规定了国家应当向有需要的公民提供给付,对此进行体系化,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在中德宪法比较的框架内,对此展开考察。在德国,《基本法》对社会权的保障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基本法》明确将母亲受到保护和照顾,规定为一项社会权;其次,联邦宪法法院从宪法条款推导出最低生活保障权;再次,平等权使得公民可以要求得到平等的给付;最后,社会国家准则对国家设定了促进社会正义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参考德国宪法上对社会权的保障体系,本文对我国宪法对社会权的保障进行系统化,主张我国宪法社会权体系包括宪法直接规定的社会权、从宪法上推导出来的社会权、基于平等权的社会权、以及相关纲领性条款。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律院; 一、宪法社会权的体系化:一个被忽视的问题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类型,社会权在公民一生的各个阶段,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首次规定一系列社会权之后,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承认并保障社会权,这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尤为明显。我国宪法也符合这一趋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