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后抚养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德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德语论文 责任编辑:茜茜公主更新时间: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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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即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或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关于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制度。在世界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学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适当帮助”制度,由于定性模糊,适用条件苛刻,具体制度的缺位以及不周延等立法缺陷,在理论和实践中备受争议,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应当结合比较法探讨和有关司法实践,从扶养请求权的条件、期限、扶养费给付的标准、方式,扶养的限制、丧失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以使该项制度的内容更趋合理,更符合保护婚姻当事人格平等和离婚自由的精神。 本文首先从研讨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含义着手,介绍离婚后扶养的立法沿革、发展脉络,略论了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含义、价值,以求对该制度有全面、正确的认识。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相关真实案例的列举,提出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面小、扶养标准低的近况,以理性的角度揭示该制度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接下来从三部分通过就离婚后扶养权的适用条件、限制与丧失情形、给付的范围和标准比较我国与德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异同,指出我国在这些方面制度设定的不足,进而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扶养制度 立法构建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9
【目录】:

摘要3-4

Abstract4-8

引言8-11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8-9

二、文献综述9-10

三、探讨措施和探讨思路10-11

第一章 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近况11-20

一、离婚后扶养的含义11-12

二、离婚后扶养制度的价值12-15

(一) 离婚后弱势方利益的保护12-13

(二) 体现法学的公平正义13-14

(三) 增强婚姻责任意识14-15

三、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立法沿革15-16

四、有关司法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16-20

(一) 当事人对离婚后扶养请求权不够重视16-17

(二) 法院判决支持扶养请求的案例少17-18

(三) 离婚后扶养金额的判决标准低18-20

第二章 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适用条件20-26

一、我国的现有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不足20

二、德国的有关规定20-21

三、德国有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26

(一) 夫妻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以及对婚姻家庭贡献的大小21-23

(二) 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23

(三) 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23

(四) 离婚后各自的经济负担23

(五) 夫妻双方的年龄及本人的健康状况23-24

(六) 离婚关于夫妻生活水平变化产生的作用程度24

(七) 离婚财产分配的情况24

(八) 取消关于扶养请求权设置的不合理的时间限制24

(九) 离婚协议完全自由的限制24-26

第三章 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限制与丧失26-30

一、我国有关规定及其不足26

二、德国有关规定26-28

(一) 数额限制26-27

(二) 时间限制27

(三) 重大的不公平27-28

三、借鉴意义28-30

第四章 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给付范围和标准30-36

一、我国有关规定及其不足30-31

二、德国有关规定31-32

三、借鉴意义32-36

(一) 夫妻离婚后扶养费给付的标准,应与义务人的扶养能力和权利人的需求相适应33

(二) 完善居住权建设33-35

(三) 增加补偿性的扶养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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