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过失犯的危险犯是过失论中较少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律界关于过失犯的危险犯的存立有着较大的分歧。德国刑法中,存在着过失犯的危险犯的立法例,对比中德刑法的规定,关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过失犯的危险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基于过失犯的危险犯应当具有法学的明文规定,并且以故意犯的危险犯为立法前提,因此,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过失犯的危险犯。这种立法状况,和我国所特有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二元处罚体制具有密切的相关性。为了给行政处罚预留空间,我国刑法将那些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规定为犯罪,关于那些没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都予以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过失危险行为一般都只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而不能进入刑事立法的视野。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律院; 过失犯的危险犯这一概念,是两种犯罪分类相交的产物。一种犯罪分类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形式为标准的分类:故意犯与过失犯。另外一种犯罪分类是以是否发生法益侵害的实际结果为标准的分类:实害犯与危险犯。以上两种分类形成的组合,就产生了以下四个概念:故意犯的实害犯与过 ,德语专业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