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很长历史。这个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或"一房数卖"。所谓"一房二卖"或"一房数卖",是指在不动产买卖市场中,买房欺瞒卖方,先后把一个不动产卖给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然而,该制度并非我国的原创,它来源于德国、日本等国。在我国,该制度实行的时间很短。而且这个制度在市场中的实践情况,依然不容我们乐观。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中德两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然后从比较中发现我国此制度的不足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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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政法律院; 一、中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一)中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对不动产预告登记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德语毕业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