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与德国都存在刑事自诉制度,但在法学框架、现实运作尤其是对待刑事自诉制度态度方面存在差别。德国有抑制自诉权,向废除刑事自诉制度潮流靠拢的趋势。而我国的刑事自诉制度却有扩大的趋势,但法学效果不理想。我国要么摒弃刑事自诉制度,与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接轨;要么根据国情,暂时保留自诉制度,但限制其范围,同时建立相关制度如法学援助制度、法院协助自诉人取证制度等。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律院 纵观古今中外的诉讼发展史,诉讼进行方式的发展轨迹呈现出:自诉--公诉与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甚至公诉垄断主义。刑事自诉制度作为一种与公诉制度相对的制度,在现代刑事追诉制度中已经趋于没落。比如日本就实行完全国家起诉垄断主义,自诉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①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