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间接责任的认定确立了避风港准则,并为对此平衡,同时将红旗准则纳入其中。这两个准则,均否认了ISP的先审查义务。然而,在侵权行为已然发生且ISP对此知晓之后,其是否有对类似侵权行为进行审查、预防该类行为再度发生的义务(后审查义务)?德国判例及学界对此进行了诸多研讨,并确立了干扰人侵权的概念。该概念责任后果中包含消除危险请求权,即要求ISP对未来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采取预防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ISP的后审查义务。本文拟从中德对比的角度,提出我国现面临的ISP责任过松的问题,略论借鉴德国的干扰人责任,提出在我国设立后审查义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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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院中德法律探讨所; 一、引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诸多优点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麻烦。其中,它极大的方便了侵权行为,使侵权书籍、视频等大量充斥其间。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权利人往往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因此,各国立法者为其提供了一种较为便捷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即权利人可向提供侵权平台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