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追续权制度从1965年确立至今,共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动。一次是1972年,变动来自国内的推动,其结果是使该制度更具操作性;另一次是2017年,变动来自外部即欧盟的推动,其结果是使该制度更趋完善。德国《作品权与邻接权法》第26条是德国追续权制度的核心,该条对追续权适用范围、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利益提取方式、利益提取的法定最高数额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德国其他法学,特别是德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也保证了追续权的实现。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建立虽以法国为样板并且该制度后来还受到欧盟法学的作用,但仍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关于当下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院民商事法律教研中心; 一、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发展按照德国学术界的理解,追续权(Folgerecht)是美术等著作的作者就其著作原件再次出售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追续权制度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法国。德文“追续权”是从法文“droitde suite”直接翻译而来的,按其字面理解就是“追踪权”,意为“追踪著作的 ,德语论文网站,德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