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详述了长期困扰德国企业法理论和实践的企业决议瑕疵诉讼滥用问题,在全面略论滥用成因及总结现有应对方法的基础上,文章指出滥用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诉讼提起即可阻碍决议执行的"登记障碍"制度,而我国正在制定中的企业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形成类似制度而重蹈德国覆辙。文章提出应当遵循和回归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我国民诉法新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及规则来调整诉讼提起与决议执行的关系,合理平衡原被告双方在中止决议执行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从而从根本上消除滥用可能。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 2017年,我国《企业法》修订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企业立法,在第22条初步确立了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及可撤销制度。在决议瑕疵诉讼制度起源并堪称立法典范的德国,该制度虽经一百多年的发展日趋精致和完善,但从诞生起就被滥用现象所困扰,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决议瑕疵诉讼的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