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其它国家宪法的概括规定方式不同,德国《基本法》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各项基本权利条款中进行异同性处理,这种异同性处理通过对"法学保留"的不同规定而达成。作为重要补充,《基本法》又在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处对各基本权利条款中涉及的法学保留本身作了一般性限制。这样的限定模式,与其说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如说是对限制的限制。在此意义上,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规范的理性设计与保障人权目标实现之间的关联上,提供了一种立法经验示范。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探讨院中德法律所; 一、引言任何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任何宪政文化下都很容易获得理解。但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不同国家宪法中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范,却可以发现它们在限制方式、规则构造、位置安排、详略处理上存在着异同。我国宪法第2章自第33条至第5 ,德语论文题目,德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