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范围囊括公、私两个领域,那么应当以何种立法技术来处理两套规范在同一法典中的关系?总结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优劣得失,基于对个人信息收集基本准则及其例外在公私领域不同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德国的区别对待模式更加符合不同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要求。
【作者单位】:
马克思·普朗克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探讨所; 引言:个人信息保护法兴起的社会与科技背景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传统的零散保护模式不再能满足公民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从而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全球大规模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运动的出现。如果说零星规范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那么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个人 ,德语论文,德语论文网站 |